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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7:3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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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987年5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医药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医药科技档案)工作,加强对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医药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科技档案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在从事医药科研、设计、生产、经营、基建、教学、情报、外事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计算材料、图纸、图表、照片、影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 医药科技档案是国家科技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的技术管理工作,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研、设计、生产、经营、基建、教学、情报、外事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有关管理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都必须贯彻执行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档案,以维护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及有效的开发利用。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五章 国家医药管理局(简称国家医药局)在办公室下设档案处。国家医药局档案处是全国医药科技档案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医药专业系统科技档案工作制度、办法、规范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国家医药局各直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经常地监督、指导和检查。
(3)总结和交流科技档案工作经验。
(4)组织培训科技档案干部提高业务素质。
(5)负责局机关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筹建医药科技档案馆。
第六条 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档案管理机构,除负责局(总公司)科技档案的收集、整理和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外,要加强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量大小,设立科技档案室(馆),由主管院(所)、厂长或总工程师分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及当地档案部门指导。各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是科技档案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业务机构,其基本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办法。制定本单位科技档案工作各项实施细则。
(2)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3)积极为科研、生产和基建等工作提供科技档案。
(4)督促、协助、指导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立卷归档工作。
(5)负责组织鉴定科技档案和剔除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的处理工作。
(6)做好需要向上级医药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科技档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凡有条件的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技档案的信息加工工作,编撰简介、文摘、汇编、手册及进行有关科技史料的编研工作。

第三章 医药科技档案的形成和归档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并列入科技工作程序和科研、生产、基建等计划中,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要做到每项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档。
第九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科研、生产或设计工程项目进行评议、鉴定、贵重仪器设备开箱验收、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归案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十条 一个科研课题、生产产品、一项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按其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具体要求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凡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都应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宜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禁用铅笔书写,以利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至少配套归档一份。重要项目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复制二份至三份配套归档。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的归档时间,以一项科研成果鉴定、产品正式投产、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随时归档。综合科技计划、报表以年度为单位,在年终汇总后归档。
第十四条 凡是几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项目或工程,由主办单位归档保存一整套完整的科技档案。参加协作单位除保存本单位承担任务部分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主办单位保存。
第十五条 因故中断的研制任务,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将该项目的技术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医药科技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药政管理类、(2)药学教育类、(3)医药技术情报类、(4)医药科研类、(5)医药设计类、(6)药品生产类、(7)医疗设备器械生产类、(8)医药科技出版物类、(9)仪器设备类、(10)基本建设类。
各类具体科技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按《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划定办法》(试行)的各条款执行。

第四章 医药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文件材料归档后要及时进行分类、编目、登帐、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为科研、生产、基建、教学等各项工作积极提供利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档案分类法》是医药科技档案分类的依据,供本系统分类科技档案应用。
第十八条 科技档案的密级划定、升、降,由业务主管部门、鉴定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科技档案部门必须建立保密制度,注意在不失密的情况下扩大利用范围。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15年以上)、短期(15年以下)三种。各单位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具体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要做好科技档案的鉴定工作,在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由科技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业务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鉴定的方法为直接鉴定法。即直接对每一案卷档案的内容、完整情况等进行慎重地详细审查,对案卷的密别、保管期限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调整。凡没有划定保管期限的,应确定其保管期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应及时进行剔除处理;凡属需要销毁的,应提出销毁意见,并写出销毁报告、编造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销毁档案时,应与本单位的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并指定销毁地点和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对已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的补充修改制度,在得到业务负责人的审批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 管理科技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应有防火、防虫、防鼠、防晒等措施,搞好技术保护工作。档案部门应经常地对科技档案进行保管状况的检查。如发现问题除及时报告本单位的保密、保卫部门及单位领导外,应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档案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对科技档案的接收、借阅、利用效果等方面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使用关系时,应将其档案收集齐全,妥善整理,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重要设备、仪器报废后,其档案仍由档案部门存查。
第二十六条 科技档案部门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科技档案干部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一定数量且能胜任工作的专、兼职科技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科技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扩充知识面,勇于开创新局面,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科技档案干部进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检查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条 科技档案干部的聘任(任命)、晋升、奖惩,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机关档案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发〔199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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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
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9年10月22日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
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要求,
现就深化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建立新型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
  1、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省、市、县建立和完善政
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三个层
次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后,根据管人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企
业领导人员与现行行政干部管理体制相分离,改变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
人员的做法,实行按产权关系管理。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结合,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
限。省、市、县党委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和国资委授权资产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的
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所投
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和财务总监;资
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
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依
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
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兼任,其中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要由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3、实行交叉任职,建立分层管理制度。根据中发〔1997〕4号文件和
《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党委会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实行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企业党委书记依法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同时配备一名党
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
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按照决策层和执行层分离的要求,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 改变董事长和总经理
“同纸任命”的做法,逐步实行产权代表委任制和经营者聘任制,确保董事长对
总经理、总经理对副总经理的提名权。
  4、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营运体制建立后,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领导
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如下: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
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见,报省委审批。其中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免,总经
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监事会主席由省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省国资委和分管副省长意
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副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会提出人选,副董事长
由董事长提出人选,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提出人选,
省委组织部考察,征求省政府领导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其中,
副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由省政府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提出人选,并分
别征求省纪委、省总工会意见,省委组织部考察,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小组审批。
按有关规定任免。
  ——资产经营公司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公司党委研究,省委组织
部考察,征求分管副省长和省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
批小组审批,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省属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
代表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资产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其
中,一类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国
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备案。
  ——其它企业所投资的子公司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由企业根据党管干
部原则和《公司法》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任用前,要征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资
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任用前征
求资产经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按企业类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5、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以经营规模、效益水平评价
企业,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企业分类制度。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后,根据
企业资产、营业额、利税等主要指标,对企业重新分类,企业类别实行动态管理,
每两年界定一次。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涉及参加会议、阅读文件、
办理出国出境、人员交流,以及政府对企业的扶持政策等,不再以企业原行政级
别为依据,要以企业新的分类为参考。
  6、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与原行政级别脱钩。企业领导人员原有的行政级别
保留在本人档案,相应待遇按所在岗位确定;新任企业领导人员不再确定行政级
别,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调入党政机关的,以其所在企业类别、
本人业绩表现及原行政级别作为确定新职位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任
职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
属于保留原行政级别的,按原行政级别享受待遇,新任的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
岗位确定。
  7、省属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后,按经济指标划分为三类九级,以规模大小确
定企业类别,以效益高低划分企业级别。企业分类采用资产(总资产、净资产)、
利税(利润总额、税金总额)、营业收入三大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占有一定的权
重。对不同企业因行业特点和政策优惠程度导致的差别,设置行业系数进行调整。
企业分级采用总资产贡献率、净资产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利润上缴率等相对效
益指标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企业按照规模指标的得分分为三类,
按照相对效益指标的得分及利润总额,每类分为三级。有关指标的计算以前两个
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有关指标加权平均值为依据。第一次评定以前两个年度企业财
务年报中有关指标值为基准。
  8、省属企业分类定级后,为便于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涉及阅读文
件、参加会议等,资产经营公司参照厅局级单位执行,一、二、三类企业暂相应
参照厅、处、科级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由资
产经营公司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改革选拔任用方式,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竞争机制
  9、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制。担任企业领导职务须获得相应的任职资
格,具备必要的条件,除了具备一定的健康、年龄、学历条件外,要有坚定正确
的政治立场,品行端正,善于与人合作共事,尤其是要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
知识水平,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经历并取得过较好的业绩。任职资格由权威的
中介机构测评确认。
  10、拓宽选拔渠道,改进任用方式。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
人用人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
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拔任
用企业领导人员可由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市场评荐,个人自荐;根据企业具体
情况和岗位要求,可采用公开招考、民主选举、竞争上岗和市场招聘等方式。新
任企业领导人员尽量通过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小企业的领导人员逐步过渡到以聘
任和公选为主,对采用竞聘方式上岗的,要严格按照确定标的、资质认定、治企
方案、专家评议、党委研究、董事会聘任、签约上岗七个程序进行选任。不断扩
大选拔的范围,逐步面向全社会甚至国外选拔企业领导人员。
  11、加快培育企业领导人才市场。逐步打破企业领导人才单位、部门、地
区所有的格局,努力建立企业领导人才社会共有的机制,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
促进企业领导人才流动,创造条件,发展企业领导人才市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
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建立广州企业领导人才评价推荐机构,负责企
业领导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任职资格考核、业绩档案管理、组织培训以及
向企业推荐合格领导人员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才市场的培育和
监管,研究制定企业领导人才的市场准入条件、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促进企业
领导人才市场规范化发展。

  四、积极推行企业领导人员新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激
励机制
  12、试行年薪制。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分为基本薪酬和效益薪酬两部分。
基本薪酬与企业资产规模挂钩,根据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营业额确定,按月支付;
效益薪酬与经营成果挂钩,依据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和利税增长幅度确定,以年度
为单位,分期发放,当年发放的具体比例视情况确定,未发部分作为风险基金存
入企业专用帐户,待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再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除。实行
年薪制的对象主要是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它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资产经营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由国资委确定和管理,其它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年薪由
资产经营公司确定和管理。
  13、试行红股或股票期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可奖励一
定的红股或股票期权。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奖励由国资委确定;资产
经营公司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奖励,由资产经营公司确定;
其它企业由产权单位确定。任期届满,经审计和考核合格并经批准方可兑现,如
本人愿意,也可继续留在企业,享受股利。任期内因决策或个人因素给企业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未实现任期目标的,视情况扣除所奖励的股份或股票期权。
  14、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管理,建立逐级追究责任制。确定和兑现企
业领导人员的收入要体现公开化、规范化的原则,经审计和考核及严格审批后,
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奖励
的,要如数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或法律严肃处理当事人。审计和考核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出具虚假审计和考核报告的,要追究审计单位有关当事人和领导
人的责任;中介机构作虚假审计的,视情况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等处罚,有关当事人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惩处;考
核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考核人员及领导行政或党纪处分。实行年薪
制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享受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其它收入,不得兼
薪。给予股份奖励的,不再给予其它现金奖励,股份未兑现前,不征个人所得税,
兑现时计征个人所得税。
  15、把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结合起来。继续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各种行
之有效的奖励办法,对业绩突出、作风优良、群众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大力进
行表彰,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使他们在政治上有荣誉,在社会上有地位。

  五、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16、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资委办事机构向资产经营公
司派驻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
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
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兼任所驻企业董事以外的任何实职。资产经营公司财
务总监的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由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资产
经营公司所投资独资、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由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情
况确定。财务总监任期3年,定期进行轮换。企业在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
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
  17、实行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
变动,分配方案,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报告。
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要向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的产权代表要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在报
告中要表明个人对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并签署个人姓名。国有产权代表在企业研
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产权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18、改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办法。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资产
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要与国资委签定任期责任书,资产经营公司所投资的独资、
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要与资产经营公司签定任期责任书,任期责任书要写明任职
期限、岗位责权和报酬。以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
考核包括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考核的
原则,资产经营公司领导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国资委办事及管理机构和
经济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它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突出业绩考核。可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
按照任期责任书的内容先进行审计,在审计的基础上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社会媒介等途径及时公布。规范考核评价机制,依据考核结果,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决定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惩。
  19、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连续两年增加新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续
任;长期不能减亏、扭亏的企业,其领导人员应予以调整;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
进行解聘,并扣发效益薪酬;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
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因此被撤职的,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和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公司法》
的要求,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权,保证经理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权,落实企业监事
会的监督职权,职代会要切实履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职责,在企业内部形成决策、
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
重要人事任免要经企业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考察,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
决定,按有关规定任免。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执
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
  21、健全社会监督制度。政府经济管理、监察(纪检)、审计、财政、税
务、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制度,司法部门要加大
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新闻媒介、中介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的监督
作用。各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多渠道、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六、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素质
  22、加强对企业后备领导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研究
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和需要的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培养规划,坚持按革命化、知识化、
专业化、年轻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选拔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对已
确定的企业后备领导人才,根据其特点和所备岗位的需要,采取培训、转岗、交
流、参与中心工作、承办专项重大项目、提任助理职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
进行培养。对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可选送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或送到国外深造。经过一段时间培养考察,确实不具备企业领导才能的,要进行
调整,并及时进行补充。坚持备用结合,对已具备一定领导能力的,在获得任职
资格后,及时推荐到一定领导岗位上任职。
  23、明确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认真进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的培训,增强企业领导人员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责任感;强化金融、财务、
法律、计算机、现代企业管理、外语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业务水
平。通过举办各种短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历班,或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
实业家作专题报告等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素质培训。分期分批地组织企业领导人
员到发达国家考察学习;发挥毗邻港澳的优势,利用我省在港澳的企业,积极开
展境外培训。
  24、积极探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效果的新途径。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
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明确培训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调整各类企业领
导人员培训基地设置,充分发挥各级党校、高等学校的作用,逐步形成以企业领
导人员评价推荐机构为主的培训网络体系。推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制度,
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分层分类的培训机制,针对企业的情况和领导岗位的
特点,进行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培训。建立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定期
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考试、考核,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用
的重要依据。

  七、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领导
  25、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经济管
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后备领导人才
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推荐、
选拔、培训、培养、交流、考核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及时研究企业领导
人员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制定有关政策,掌握好用人标准,规范选拔任用程序,
严格政治考察。在改革过渡期间,党委组织部门要用1年左右的时间帮助指导资
产经营公司做好所投资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
  26、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在对所属企业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尽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精心组
织,加快改革步伐。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
工,积极配合,抓紧制订有关实施细则与配套措施,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
做好各项任务的衔接工作。
  27、全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
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指导和组织实施。要认真总结、宣传各地
的典型经验,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



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
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配合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
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
三个层次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规范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授权经
营的大企业集团,下同)的运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的原则。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
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的设立必须坚持少而精,内设机
构和人员数量要严格控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经营机制。
  (二)组建的条件。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4个基本条件,方能正式组建:
  (1)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公司名称和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
委)批准。
  (三)组建的途径。
  1、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单独组建若干个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并由省
国资委将一批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授权其持有和经营;
  2、对少数规模大、效益好、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大企业集团,
由省国资委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3、对已试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予以调整,部分运作良好的
予以保留,并引导其从生产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逐步过渡到以资本经营为主。

  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职权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主体,代表省政府对授权范
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选择经营者、重大问题决策和投资收益等出资人的权力,并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持有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并进行产权的管理和运作;
  2、依法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和监事会成员,对国有资
产营运实施具体监管;
  3、向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并承担所
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汇总和内部审计工作;
  4、按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要求,决定所持国有产权的收益分配和使用,
并按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再投资;
  5、依据产业发展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6、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完成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
责任制;
  7、法律、法规或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1、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中发〔1997〕4号文件和《公司法》
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层“三会
四权”制衡的领导架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发展目标
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但不
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
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监事会是依据有关规定设在公司内部、对公司国有资产营运和保值增值状况
实施监督的机构,向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报告工作;
  经理班子负责公司日常的资产营运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
事会负责。
  2、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建和经理班子的
任免,按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进行。
  3、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要与自身的职权相适应,坚持
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一批熟悉资产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四、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省国资委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省国资委是代表省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省属国有资产
经营公司是经省国资委授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
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省属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
  2、核查、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3、制定并指导实施省属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国有资产布局;
  4、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重组和终止;
  5、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年度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产权转让等重大
事项报告;
  6、确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
  7、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考核、推荐、任免、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班子成员;
  8、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决定国有资产收益的
调度,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比例;
  9、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省国资委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由省经委负责。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省政府各部门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省政府各部门
按其职能,从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角度,依法对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监督管
理。但不再行使直接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力。

  五、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所投资企业的关系
  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省国资委授权的投资机构,与其所投资的独资、
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直接行使
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
  (一)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对投资企业进行产权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产权代表委派制度,通过向投资
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管理企业班子。资产经营公司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发〔1997〕
4号文件和《公司法》以及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管
理所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的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
  3、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投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
资产经营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按规定收缴投资收益和实施对
经营者的奖惩。
  4、实施财务监督。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财务总监委派制度,通过向全资
和控股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其大额资金的收支实施具体监控,并指导督促企业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
  5、审批重大投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对全资和控股企业重大投资的审
批制度,下属企业凡是限额以上的投资(含贷款和贷款担保),均要按规定的程
序,由资产经营公司组织论证和审批。
  6、进行资产运作。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抓好投资企业
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通过公司制改革,以及兼并、转让、拍
卖、破产等方式进行产权运作,盘活和重组国有资产,大力培育拳头产品、主导
产业和骨干企业。
  7、资产经营公司在对投资企业实施产权管理中,不得侵犯企业的法人财产
权和经营自主权,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1、企业对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有权经营合法占
用的国有资产,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资产进行平调和摊派。
  2、企业法人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包括资产经营公司在内的投
资者的利益。
  3、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批
准:
  (1)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或事
业单位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其投资额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
  (3)用全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定限额以上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4、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
动承担民事责任。
  5、企业法人经营国有资产所取得的税后利润,依法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
应按照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或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六、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高层商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等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工商行政、物价、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建设统一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住宅小区经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方可移交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入住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住宅小区业主的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公共财产;
  (三)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
  (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
  (六)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管委会的义务:
  (一)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管委会招聘,承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费用、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承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服务费;
  (三)劝阻、制止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造成物业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四)选聘各类专业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五)从事物业经营或开展其他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二)接受业主的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重大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业主应与管委会签订进住合同,履行进住手续,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按时交纳有关费用,自觉维护住宅小区秩序。
  业主有权要求管委会与不称职的物业管理公司解除聘用合同,有权对妨碍住宅小区管理秩序、生活秩序和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阻、制止,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地或者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有权向管委会投诉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直至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一)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住宅区时,应向管委会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并提供一定的物业维修资金。
  物业维修资金由管委会设立专帐进行管理,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维修资金不足时,业主应当根据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管委会应定期公布物业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第二十条 无资质审查合格证,擅自承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终止对住宅小区物业的管理。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工商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住宅小区居住环境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可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因管理和维护发生纠纷时,经管委会调解无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可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市属郊、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