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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薄熙来案审理看我国司法公开的缺陷和不足/谢伟鹏

时间:2024-07-22 17:2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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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从本案,我们不难注意到我国司法公开的力度和质量,凸显我国司法的巨大发展和进步,案件审理过程通过微博等新兴科技讯息手段及时保障司法公开,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称赞。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的基本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在于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践行司法为民、实现司法民主的关键。司法公开的价值在宏观上表现为保障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在实践中,司法公开在内容与形式上不断拓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制度上和其他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我国司法公开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存在缺陷。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宪法对司法公开的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又进一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了更进一步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开工作。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从立案、庭审、执行到听证、文书、审务的全面公开,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制度还存在着某种缺陷和问题,比如立法进程明显缓慢,司法公开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制约了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

第二、司法公开的形式大于内容。目前部分法院在做庭审网络直播,要么图文直播,要么视频直播,感觉很热闹。但仔细一看,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内容,多是简单案件,新案难案少;当庭宣判少;往往一播了事,后续报道少。在司法实践当中,如开庭走过场、不尊重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权利、证据不经质证就作为裁判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交待不清、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予回应的现象依旧存在。

进入新时期,司法公开也不再是单纯的庭审公开,它不仅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公开、庭前准备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判决公开、执行公开等,而且包含了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司法公开对于促进司法进步具有重大作用,我们应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呢?

第一、提高对司法公开的思想认知。一定意义上,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做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法院要充分尊重这种权利,要放下权力本位的思考模式,司法公开原则也得到我国的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确认的,司法公开制度已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实行司法公开,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作为一项法治原则,是人民法院践行人民性的要求、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关键,是取信于民的基本方法之一。做为法院,尤其是每个法官要从观念上彻底摈弃职权主义思想,要以人为本,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院领导带头开示范庭等方式,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不断夯实司法公开保障基础。面对当前部分法院“司法公开”的随意性,应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解决在“司法公开”内容上存在的“文字公开而操作不公开、形式公开而内容不公开、表面公开而实质未公开、对内公开而对外不公开”现象,通过制度的制定解决好司法公开范围不清,“审判秘密”界限不明的问题。针对有的法院把司法公开当作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忽视了“司法公开”的长效性建设,还要制定司法公开实施过程、结果的统一细致的监督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法院人员开展司法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制定具体的分工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职责,专人负责公开场地和信息化平台更新、拓展、维护,层层把关、层层审批、层层核准,保证公开的全面性、彻底性、正确性。

  第三、不断推进司法公开机制创新。法院在开展司法公开,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提高司法亲民性,主动宣传自己,让社会了解法院在做什么。而且,目前的“司法公开”形式过分侧重于法院信息的单向传输、正面引导,信息交流的双向性、互动性、生动性不够,影响了“司法公开”的实效性。法院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树立人民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司法的威严,促进我国司法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革命残废军人、残废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 以下简称革命残废人员)所持的抚恤证,是一九七二年以省、自治区、 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
制发的。为了统一残废抚恤证件,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以民政部名义印制了新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决定在一九八一年下半年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的方针,这次换证的原则是,赁旧证换新证,原等原级,不检评残废等级。凡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国防科委政治部、后勤部制发的《革命
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的革命残废人员,一律换发由民政部制定的新证。个别残废情况显著变化,需要调整残废等级的,以及旧证丢失要求补发新证的,应当作为日常工作处理,不在这次换证中进行。
二、换发新证,应在一九八一年七月份结合发放残废金和残废抚恤金的工作进行,今年年底以前结束。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旧证一律停止使用。
三、换证的专用钢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铸制,印文统一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优抚专用”。钢印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掌握使用;革命残废人员较多的省,可以委托行署民政部门代为掌握使用。
四、新证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编号,并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例如:北京市编为“京荣字第××××××号”;河北省编为“冀荣字第××××××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准此办理。
五、军队中的革命残废人员的换证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研究办理。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边防警察和人民消防警察)中的革命残废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办理。
六、填写新证,应当一律使用毛笔或钢笔。文字要端正,字迹要清晰。对残废等级要用大写,例如:“一等”应写为“壹等”;“二等甲级”应写为“贰等甲级”,其他类推。对残废情形必须照抄旧证的记载,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对收缴的旧证,应当登记造册,妥为保存。
七、换发新证所需的少量经费,由各地抚恤事业费中调剂解决,列入“其他抚恤费”项内开支。
八、换发新证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一定的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对广大革命残废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这次换证的目的、意义和方法,顾大局,识大体,自觉地配合政府搞好这次换证工作,妥善保存和爱护国家颁
发的抚恤证件。
换证工作结束后,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以及总后勤部写出总结,并于一九八二年二月底以前报告民政部。



1981年4月9日

第二批通过2011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9号


  

    现公布第二批通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11年度年检的8家机构名单。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9日


附件:第二批通过2011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doc



 
 
第二批通过2011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

辖区 序号 公司名称
上海 1 上海益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 上海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3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4 上海证券之星综合研究有限公司
深圳 5 深圳市芙浪特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四川 6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成都银华投资资讯有限公司)
厦门 7 厦门金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大连 8 大连华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