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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8:4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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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进行了分类界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

  一、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由微波前列腺治疗导管、循环冷却袋和直肠测温充气球囊组成,为微波前列腺治疗仪的专用一次性耗材,用于治疗良性前列腺增生症。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二、软性高压氧舱:由软体舱舱体、加减压系统和配套控制系统组成。通过气泵向舱内充新鲜空气,使舱内空气压力升高,空气中氧分压也随之升高,从而增加血液及组织中的物理溶解氧,提高氧的渗透力。用于治疗局部组织、细胞缺氧。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肿瘤探测仪:由微型电化学传感器和计算机软件分析系统组成。通过传感器探测细胞钠离子的变化,判断细胞分裂复制的程度,确定细胞性质,用于恶性肿瘤的早期诊断及术中确定肿瘤范围等。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四、陡脉冲治疗仪:利用高陡度、窄脉宽的高压脉冲电场作用于肿瘤组织或病变组织,使肿瘤细胞或病变细胞发生不可逆性电穿孔而死亡或凋亡,同时诱发机体的免疫效应,破坏肿瘤及病变组织的生存条件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乳房活检与组织切除采集系统:由主机、脚踏开关、真空管道和一次性旋切探针等组成。在超声、立体定位或核磁共振影像引导下,通过手柄上的旋切探针将乳腺组织标本旋切下来,通过真空抽吸将标本吸入收集容器,用于乳腺疾病的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六、经皮椎间盘旋切器(不含穿刺针):主要由经皮椎间盘切除装置和带吸引探针的导引套管组成。用于经皮切除并吸出椎间盘增生物。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0。

  七、甲胎蛋白异质体亲和吸附分离系统:通过亲和吸附原理分离人体血液样本中糖链特异的甲胎蛋白异质体,用于肝癌的特异性诊断。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八、可吸收神经再生管:由壳聚糖制成,通过与神经断端缝合,断端神经可在相对封闭的管内进行神经有效对接,恢复神经功能。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6。

  九、颅内血肿穿刺清除器械:由钻透颅骨的部件(单一钻头或针钻一体化的钻头)、冲洗针、导管针和引流装置等组成,选择性钻透颅骨,并将冲洗、引流的部件送入颅内血肿腔内,形成工作通道,对颅内血肿进行冲洗稀释或对固态血肿进行液化,达到粉碎和清除颅内血肿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3。

  十、牙科用光聚合治疗仪:通过发光器和集光器集聚光源,利用可见光在转色剂上照射,用于龋齿及口臭的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十一、胰岛素分装器:用于将瓶装胰岛素分装到胰岛素笔芯中,分装操作由患者自行完成。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15。

  十二、NO气体流量控制仪:由快速接口、流量计和流量控制器等组成。通过动态、实时控制与呼吸机气流相混合的NO流量,保证吸入NO浓度的稳定。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三、多种气体分析模块:由主机、气体采样管、过滤器等组成,用于对患者呼吸气体中麻醉剂、氧气、二氧化碳或一氧化氮浓度进行监测。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十四、输血输液透析加温仪:由主机、加热管、报警装置和固定装置组成,用于输血、输液、血液透析和血液过滤等操作过程中对液体进行加温和保温。若产品与血液或透析液接触,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5。

  十五、射频溶脂仪:采用射频技术,通过对皮下脂肪细胞的选择性电热解进行减脂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5。

  十六、臭氧治疗仪:由臭氧发生器、输送软管、治疗部件等组成。若将产生出的臭氧充入输液瓶、输血袋内,或对自体回输的血液进行处理后再回输到人体内,或用于椎间盘突出的臭氧消融治疗,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生的臭氧仅用于人体腔道、粘膜组织、皮肤、烧伤伤口的清洗、消毒、抗炎治疗或浸泡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十七、自然腔道润滑剂:用于导管或手术器械进入人体自然腔道时的润滑。若产品含有药物成分,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产品不含药物成分,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十八、硅烷偶联剂:用于牙科医生使用树脂型粘结剂为患者永久粘结修复体时,在口腔外对修复体粘结表面进行处理,从而达到树脂型粘结剂与修复的表面粘结的目的。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十九、口腔用止血敷料:由氯化铝、瓷土、赋形剂组成,用于口腔常规止血。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防粘连溶液:由艾考糊精等制成,主要用于腹腔或盆腔手术时的冲洗液及术后灌注液,以减少术后粘连。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二十一、口腔溃疡含漱液:由麦芽糖糊精、丙二醇或卡波姆等成分组成。通过在溃疡表面形成保护膜,物理遮蔽创口,缓解因口腔溃疡、口腔炎症、牙箍或假牙造成的微小创口所带来的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二、盐酸地莫匹醇口腔含漱液:主要成分为盐酸地莫匹醇,其含有的一种表面活性剂物质能形成物理性屏障,使细菌难以粘附于牙表面,从而防治牙周炎、牙龈炎。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三、壳聚糖漱口液:用于抑制口腔内有害菌的生长,预防口臭、牙龈炎、口腔溃疡等疾病。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四、壳聚糖口腔溃疡膜:由聚乙烯醇和壳聚糖组成,通过持续黏附在口腔溃疡创面,阻隔口腔唾液及口腔菌群对溃疡创面的侵蚀,起到阻菌及保护创面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五、液体止鼾器:由聚山梨醇酯80、甘油、氯化钠、依地酸钠、山梨酸钾和纯净水组成。能够润滑和软化咽部粘膜,保持粘膜湿润,降低上呼吸道阻力,以改善呼吸受阻状况,减轻或消除打鼾症状。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二十六、定制式长期牙冠:由氧化锆或钛材料制成的一些基本形状的牙冠、牙桥,针对患者个体的口腔结构,用来进行精细加工,缩短制作时间。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二十七、口腔CT影响分析软件:用于分析由口腔CT机采集的影像数据,进行口腔三维成像重建,可以在手术前准确估计牙槽骨骨量及确定种植体植入的最佳位置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二十八、牙科用热凝仪:用于齿科根管治疗后充填牙胶尖的热凝软化。该设备有两个加热片形成的空腔,利用热辐射的热量软化热凝牙胶尖,使牙胶可以顺利填满牙根管。若为插入牙根管内使用的设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若为在体外加热牙胶使用的设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二十九、牙髓活力测试剂:主要成分为四氟乙烷、薄荷油、乙醇。用于牙齿表面测试牙髓活力,或者用于粘膜表面产生局部低温麻醉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三十、医用激光光纤:与医用激光治疗仪配套应用,传输激光器产生的能量,用于激光手术。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4。

  三十一、经皮黄疸测试计/仪:用于测定新生儿血清胆红素浓度,辅助诊断新生儿病理性黄疸。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三十二、压力抗栓带:由莱卡和聚酰胺组成,用于下肢静脉曲张的辅助治疗。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三十三、可挤压式四肢压力带:通过对四肢压力带进行周期性充气,促进静脉回流,预防深静脉血栓。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三十四、视网膜敏度测试仪:用于测定白内障、黄斑病变和青光眼视野缺损等患者的视网敏度和锐度。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三十五、生物荧光抗癌药物敏感性检测试剂盒:通过对肿瘤细胞的体外给药培养,用于判断抗肿瘤药物的敏感性和抗性。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三十六、疼痛舒缓仪:通过低频电脉冲刺激疼痛部位,刺激神经脑内啡分泌,起到缓解疼痛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七、疼痛缓解器:通过电容器与皮肤表面相接触,电容器的正极与负极通过一个短路桥持续连接,借助位移电流使得疼痛电压峰减小或完全滤平,起到缓解疼痛的作用。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三十八、手术用冲洗针:由针座、针管组成,与注射器配套使用。用于显微外科、整形外科等手术中冲洗创口。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2。

  三十九、医用比浊仪:由光源、干涉滤光片、一次性反应杯、光电检出器和控温器等组成。用于对血液中的糖化血红蛋白等项目的检测。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四十、内窥镜用活检袋:腔镜下手术器械配套产品,用于腔镜手术时将活检样本从手术区域取出,为一次性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2。

  四十一、超声内窥镜专用水囊:由医用橡胶制成,安装于超声内窥镜前端,注水膨胀后作为超声传导介质,便于超声内窥镜检查。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3。

  四十二、食道动力检查仪:通过阻抗-酸碱探头进入食道,测试食道腔内阻抗和pH值,用于测定食道酸碱度和运动功能。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四十三、唐氏综合征筛查分析软件:一种医用软件,通过统计学原理,计算受检孕妇血液中的甲胎蛋白和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在受累人群和未受累人群中的概率,从而辅助诊断孕妇唐氏综合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四十四、听力分析软件:用于听力评估及耳部疾病诊断的医用软件。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70。

  四十五、荧光分析仪:利用荧光分析法测定新生儿血液样本中苯丙氨酸的含量,用于诊断新生儿苯丙酮尿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四十六、辅助生育用工具或器械:体外受精等辅助生育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及器械,包括辅助生育针、辅助生育导管、辅助生育显微工具。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辅助生育针的分类编码6815,其他产品分类编码6813。
  四十七、远红外理疗仪:利用电热原理,发出对人体有益的远红外线,促进血液循环,缓解神经肌肉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四十八、肢体矫形器:医用体外辅助治疗装置。用于改变神经肌肉和骨骼系统的机能特性或结构,对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脊柱、四肢和其他部位)起到预防、矫正畸形、治疗运动系统的疾患及部分功能代偿的作用。若为有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四十九、康复床:用于脑中风、脑外伤患者的肢体运动康复。若为有源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否则,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电动升降椅:一种医用康复设备,用于腿部疾病患者的转移或下肢康复。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一、肌张力测量仪:通过压力和位移传感器,测量在相同压力下肌肉所发生形变的程度,以判断肌张力的大小。用于对各类神经肌肉系统疾病的诊断和评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二、可滑动颈肌康复装置:由滑轮拱托的半圆形枕面,供患者仰卧或低头运动时锻炼和康复颈部肌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三、步态训练系统:由髋部支撑装置和下肢矫形装置组成的医用电力传动康复系统。用于训练患者步态,治疗患者的步态损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四、辅助咳痰装置:一种有源医疗设备,通过呼吸管路与患者连接,利用鼓风机和气阀向患者呼吸道逐渐施加正压后再快速切换成负压,模拟正常人咳嗽的过程,帮助患者清除支气管及肺内残留的分泌物。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五、组合刺激仪:由振动仪、低频刺激仪和超声波刺激仪组成。通过振动、低频刺激和超声波作用缓解患者肌肉疼痛。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6。

  五十六、双频指数分析模块:通过对患者脑电图的监测,用于对手术过程中患者麻醉深度的监控。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七、男性性功能检测仪:具有多普勒血流速度检测和体感肌电诱发电位检测两种功能的诊断设备。利用多普勒血流速度检测获取血流状况的信息,利用肌电诱发电位原理检测神经肌肉功能,用于辅助诊断男性性功能障碍。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五十八、婴儿光疗防护眼罩:由弹力绷带、优质无纺布、蓝黑物理复合布组成。用于婴儿蓝光照射治疗时的眼部防护。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五十九、瓣叶开合测试器:一种无源手术器械,用于在瓣膜植入手术中,测定植入后瓣膜瓣叶的移动性。该产品间接与中枢循环系统接触,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7。

  六十、手指操作用手术器械:由套在手指上的塑料套环和头端不锈钢小钳、镊组成。用于各类手术中辅助缝合、钳抓、切开组织,为一次性使用无菌产品。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01。

  六十一、医用臭氧水生成器:生成臭氧水,直接用于对手术器械等医疗用品的消毒灭菌。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六十二、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利用电解槽将0.1%氯化钠溶液电解,生成酸性氧化电位水,直接用于患者伤口、皮肤粘膜以及手术器械等的消毒灭菌。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六十三、医用灭菌器(不含消毒剂或灭菌剂):用于对各种医疗器械进行灭菌处理的设备。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六十四、牙科材料聚合光灯:由白炽灯、卤素灯和紫外灯及转台组成。以最佳比例混合的三种光对牙科材料进行照射,使材料获得最佳的光聚合效果。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六十五、多参数皮肤测试仪:由主机和多个测试探头组成。用于测定皮肤pH值、温度、含水量、油脂含量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六十六、医用气溶胶吸附器:通过高效过滤器对外部气体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实现医疗环境无尘无菌,洁净度达到100级。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6。

  六十七、临床厌氧培养系统:由主机和罐体组成。利用抽排方式将罐体内的空气排出,再将标准混合气注入到罐体内,使罐体达到厌氧、微需氧环境,用于厌氧、兼性厌氧微生物的快速分离和纯培养。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1。

  六十八、足底压力步态分析仪:由主机、软件、连接线等组成。用于足部畸形检测、平衡测试、足尺寸数据测量、检验矫正效果,以预测足的高危压力风险以及糖尿病足的神经病变。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21。

  六十九、加温、融化、冷冻血液及其制品的加工设备:一种在特定温度条件下对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进行加温、融化、冷冻等加工处理,使其达到预期质量要求的医用设备。如血浆融化箱、血液冷藏箱、血液成分速冻机等。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8。

  七十、血液及其制品贮存运输设备:一种在特定温度条件下贮存及运输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并保证其质量的医用设备。如血小板保存运输装置、血液制品无菌存储箱等。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8。

  七十一、医用外固定夹板:用于骨折部位、肿胀和受伤关节的外固定,如低温热塑板等。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4。

  七十二、裤形造口绷带:固定造口袋的绷带材料。利用材料本身的弹性,对患者腹部施压,减少造口疝的发生,促进造口疝的回纳。该产品不直接接触造口部位。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七十三、牙科用聚酯隔离条:由聚酯薄膜构成。用于牙科树脂填充补牙时,隔离基牙的邻牙,避免与所填充的树脂接触和粘连邻牙。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3。

  七十四、人体废液收集装置:用于收集患者呕吐物、分泌物及排泄物,以在后期用于医疗的设备,可与负压吸引装置连接。该产品不直接接触人体。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七十五、牙胶尖剪:用于切断牙胶尖的手术器械。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七十六、放疗用患者体位固定袋:用于放疗患者的体位固定。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31。

  七十七、精子采样管:由高分子材料制成。为采集精子的容器,是精子质量分析仪的专用一次性耗材。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66。

  七十八、核酸提取/纯化分析仪:用于核酸的提取、纯化,制备高纯度的核酸或蛋白质,为后期分析诊断及测试的样品做准备。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0。

  七十九、医用清洗机:用于医疗器械的清洗、去污、洗涤,不具有消毒灭菌的功能。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7。

  八十、病理分析前标本处理液:用于对手术采集的样本进行固定、脱水、染色、浸蜡,以制备病理标本。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41。

  八十一、前牙灯光开口器:由前牙开口器、LED灯泡、电源盒组成,利用弧形凹槽固定口形,避免医生操作时患者唇部和二侧颊部的干扰,充分显示上、下前牙,不易损伤口腔粘膜。作为Ⅰ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6855。

  八十二、试剂管理系统: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专配可选模块,用于试剂船的自动装载、水化和移除等操作,使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实现不间断的样本处理。单独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三、鼻腔粘膜抗菌剂:由野生大豆、椰子、芦荟、橙子、防腐剂(安息香酸钠)、乙醇制成。涂抹于鼻腔内,预防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流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四、滑动式悬挂系统:由滑道、悬吊配件和锁定装置组成。借助不同的绳、带及垫子的组合,可将患者的相应肢体或整个身体悬吊,利用滑动悬挂系统,方便悬吊过程中的位移。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五、医用配药机:用于医院配药室配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六、放置手术器械用防滑垫:为氯丁橡胶制成的苫布,表面有微细的凹凸构造,能够增加摩擦力。用于放置手术器械,防止器械滑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七、自动喷液净手器(不包括消毒液):利用红外线感应自动喷出消毒液的装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八、一次性使用新生儿手脚印采集盒:由一次性简易印台、食用色素配比印记、专用印油和印记存档纸组成。用于新生儿出生后手脚印采集和记录。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八十九、血糖仪/胰岛素泵数据读取器:与电脑相连,通过仪器上的红外线扫描窗口,读取存储在血糖仪和胰岛素泵内部的血糖数据及信息,并传输至电脑。该产品不具备诊断和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与植入式心脏起搏器/除颤器配套使用的GSM数据终端设备:用于接收植入物发出的数据,并通过GSM网络以短信形式将数据发送至临床服务中心,使医生能够及时了解患者植入物的参数信息,并通过传真等方式告知患者或当地医生。该产品仅用于对数据的传输,不用于患者的诊断和治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一、肝纤维化无创诊断网络系统客户端(不包括分析软件):通过客户端将患者血液生化检测数据输入网络,传输至分析软件上进行分析处理后返回分析结果。该产品用于传输数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二、活水生成器:一种对自来水进行净化和矿化的设备,利用电解原理净化和矿化自来水,生成功能性碱性水以供饮用,帮助清除体内的酸性废弃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三、功能陶瓷水壶:由纳米沸石、长石、白云石和粘土等材料按常规陶瓷生产工艺烧制而成。通过纳米沸石可降低水分子缔合度的作用,使装在壶中的水由大分子团水变成小分子团水,制成的小分子团水供饮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四、器械盒:用于在手术器械消毒过程中的盛放、保存和运输。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五、齿科用测色装置:由小型摄影器、口垫和应用软件组成。用于义齿和自然牙齿的色彩对比。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十六、口腔湿润膏:由甘油、碳水化合物钠纤维素、凝胶、柠檬酸钠、香味剂、蒸馏水等组成。用于湿润口腔,对口腔疾病没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


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2年,各地按照国家六部(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收到了明显效果:

一是基本摸清了非煤矿山的底数。经初步确认,全国共有非煤矿山134058座(处),其中无证矿山19786座(处)。二是关闭整顿工作初见成效。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26489处。通过整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三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2002年全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24.4%和43.6%。

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矿山违章、违规开采现象仍然存在,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 2002年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634起、死亡2052人,分别比上年上升24.4%和6.2%。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一些地区的县、乡基层领导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整治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特别对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态度不坚决,甚至以停代整、以停代关、明停暗开,使整治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非公有制小矿山仍是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非煤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入少、技术含量低、办矿标准低、管理水平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变。

三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而目前各地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严重不足,监管力量层层衰减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县、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对于上述问题,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清醒地认识到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总结分析前段工作的基础上,从薄弱环节抓起,从解决突出的问题入手,继续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按照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2003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2003年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入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六部(局)的通知要求,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立足防范,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整治,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淘汰落后的小矿山,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从整体上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素质和防御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重点对象:一是各类非法小矿山;二是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三是2002年事故和死亡人数比较多的浙江、广西、湖北、广东、云南、辽宁等省(区);四是矿山数量较多的山东、河北、福建等省;五是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主要目标:一是继续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的、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小采石场,防止已取缔、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二是结合整治,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隐患整改,推进技术进步,使其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素质明显改观,防御能力明显增强;三是非煤矿山总的伤亡事故增幅下降,力争重、特大事故比2002年下降15%, 遏制一次伤亡30人以上的事故,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突出重点,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巩固发展整治成果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地区、行业、企业、部位、环节,特别是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深化整治工作。

对已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要搞“回头看”。凡是在验收后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限期重新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予以关闭; 对于已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要进行巡查,严防死灰复燃; 对于目前正在整改的矿山企业,要严格依据整治的标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凡是证照不全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安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或虽履行了相关评价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在专项整治中,做好防垮坝、防爆炸、防污染(中毒)、防透水、防冒落(片帮、坍塌)工作,并完善各主要生产工艺系统,改善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

(二)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要立足治本,抓好源头,做到标本兼治,通过深化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水平。尤其要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从源头上对那些违法开采、以采代探和乱采滥挖,以及交叉重叠探采等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彻底整治。要从防范入手,着眼于宣教培训、市场准入、安全投入、“三同时”把关,强化执法及监督约束等各方面和政府、企业、中介、社会等各层面,研究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结合专项整治搞好安全评估

2003年要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要着重从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划分出好的、一般的、差的和不合格的四个等级。通过安全评估,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档排队,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好的要总结提高,一般的要改进完善,差的要限期整改、缺啥补啥,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四)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督查工作,推动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各地在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将整治验收结果书面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抄报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内容包括:整治验收总体情况、采矿许可证吊销情况、工商营业执照收缴情况、整治环保治理情况、火工品证吊销情况、投入整治资金情况、投入整治人员情况,以及矿长资格证、矿山安全条件证等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在2003年三季度组织力量,采取异地互检互验的方法进行督查。四季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部门将联合开展验收督查工作,验收督查工作于年底结束。

(五)严格按照安全整治标准,加强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验收工作一定要注重质量,绝不能走过场,以防止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付过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参考各地的验收标准,制定验收指导意见。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按计划、分步骤地对所辖市(地)或企业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县(市)一级要对本地的非煤矿山逐个进行安全整治验收。各验收组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对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要经省级整治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对整治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要抓深化和提高,巩固整治工作成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审批关、发证关、签字关。

三、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

深化整治工作要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进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联系,主动做好工作,做到协调行动。要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科学做出深化整治的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特别是县、乡的领导,一定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凡整治不力,死灰复燃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整治期间发生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加惩处。

(二)立足治本,搞好综合治理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应当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调整产业结构和推进技术进步、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基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等项工作结合起来。要立足治本,抓好源头,做到标本兼治。通过深化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水平。尤其要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从源头上对那些违法开采、以采代探和乱采滥挖,以及交叉重叠探采等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彻底整治。

(三)加强基础工作,搞好集中整治与经常监管的紧密结合

要指导督促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和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要将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的监督管理紧密结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四)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促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升级

要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非煤矿山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技术升级。

(五)加快整治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六部(局)的通知要求进行,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加快进度,保证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走过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全面按期完成。



二ΟΟ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大常委会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
(2005年6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赣州市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确保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计划审查监督
  第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审查和批准计划草案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计划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计划草案。其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应当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协调同步。
  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年度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市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计划及长期规划时,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2个月前,将五年计划及长期规划草案和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本期计划草案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二)编制本期计划的依据及说明;(三)本期计划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四)本期计划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草案;(五)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计划编制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并自收到本期计划草案和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四)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五)主要目标、指标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六)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前,向会议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期计划草案及上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计划主要指标草案;(三)计划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草案;(四)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会议对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计划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计划,并同时将下达计划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市人大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二)计划主要指标、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三)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情况;(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半年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四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五年计划的预测。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计划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二)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时,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经贸、统计部门应当按季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统计部门按月将月度数据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1至2次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情况和有关问题的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配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计划安排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的建设情况;(二)使用财政性资金、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资金落实、使用情况;(三)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环境影响“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五)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其他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对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的要求,加强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日常审计监督和项目建成后的绩效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应当写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在对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八条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的重大变化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对计划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11月;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11月。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对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适用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一)调整事项;(二)调整事由;(三)因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有关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15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计划调整方案和关于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调整方案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方案的决定。计划的调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调整方案作出批准决定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
  经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及批准决定应当报下一次市人大会议备案。
第二章 预算审查监督
  第十条 市人大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人民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市人大财经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每年确定对若干个部门(以下简称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
  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下一预算年度开始前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各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及预算外资金编制到项目。
  各部门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当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文字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当年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材料主要是:(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及说明;(三)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收支表(预测)、一般预算收支表、基金预算收支表、上级返还及规定补助收支表、下级上解收入表、本级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支出表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表等及相关的说明材料;(四)各部门预算及说明;(五)对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所需的材料;(六)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前,应当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自收到市本级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对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通报。
  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政策;(二)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三)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合法性;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是否按法定规定的增长比例足额编制预算;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四)上一年度结余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五)编制预算时按现行财政体制可计算明确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可确定的上解返还或分成资金、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否列入了本年度预算;(六)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含能纳入预算的预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收入的情况;预算支出是否坚持了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有无虚列预算支出;除预留预备费,所有预算收入是否列入了预算支出;(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大财经委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可以组织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咨询有关专家、学者意见。
  如市人大财经委的初步审查意见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意见有较大分歧时,财经委应将不同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会议举行前,向会议秘书处提交关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
  市人大会议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预算草案经市人大会议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大批准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同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市人大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落实情况;(二)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情况;(三)落实预算支出情况;(四)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五)部门预算中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六)预算收支变化及其平衡的情况;(七)各类转移支付情况,包括上级财政返还、补助和补助下级支出情况;(八)总预备费的使用和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及上年结余资金情况;(九)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情况;(十)有预算支出的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十一)本级财政年度国债转贷、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和当年偿还借贷余额情况;(十二)被确定部门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十三)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被确定部门应当按季将预算执行情况送市人大财经委,并逐步建立政府财政部门与市人大财经委信息互通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市人大财经委及时了解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情况。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将上一年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加强对市级各部门、各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主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将其制定的与预算有关或者可能影响预算收支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预算的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的科目和数额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确需调减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列明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当年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首先确保救灾、应付突发事件和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要求,并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市本级预算进行部分变更,包括对市本级预算的调整、重要支出科目的调减、超收收入的安排等。
  预算部分变更的方案应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对预算部分变更的初步审查,适用本细则第十五条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为:(一)变更的内容;(二)变更的事由;(三)因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四)初步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对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属于变更的范围;(二)变更的原因及依据;(三)变更引起的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是否影响收支平衡;(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15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和关于预算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关于部分变更方案的报告和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部分预算变更方案的决定。部分预算变更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行政区划、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变动和上级追加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等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遇有严重的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情况,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时,可以先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
  市本级决算草案及部门决算草案应当按照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变更数以及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上一年度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市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一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执行中部分预算变更、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市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和下级财政上解资金及补助下级支出情况;(三)市本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所管辖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四)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五)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六)对其他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及政府采购审计情况和评价;(七)市本级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八)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和市人民政府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九)对上一次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十)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情况和评价;(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的初步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需提交的初审材料应当与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的预算材料编制和预算要求相对应。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审查决算草案和审议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并依据审议意见和决算审查报告作出是否批准市本级决算的决议。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涉及严重违法违纪腐败问题,应责成审计机关向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提供线索或者按规定进行移送。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二)市人大批准预算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三)预算超收收入用于支出的情况;上级财政返还或者转移支付和补助收入;对下级返还或者补助支出情况;上解上级支出和下级上解收入的情况;(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及效果;(五)预备费使用情况;(六)预算净结余、结转的情况;(七)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八)被确定部门的部门决算草案;(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的决定,对决算审查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限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决算批准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预算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项调查。市政府及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人员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中,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而不提请,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而不报告的;(二)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或者办理情况的;(三)对审议和监督意见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四)拒不答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的质询案或者故意作虚假答复的;(五)报送的计划执行情况指标、项目数字等存在弄虚作假的;(六)拒绝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工作所需文件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七)其他妨碍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不按程序、期限、内容提交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审计工作报告、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备案材料,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市人民政府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超收收入的,由市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坐支、挪用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违反本细则,隐瞒预算收入或者虚列收入、支出,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