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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时间:2024-07-03 21:1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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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财农〔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水利改革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农投入的重点领域。确保水利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不仅关系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而且关系到水利改革发展的成败。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是坚持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水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一)明确目标任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备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全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监督体系,实现水利资金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使水利资金管理基础工作明显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水利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数据不实、支出缓慢、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大幅减少,水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廉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二)突出监督管理重点。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资金规模大、涉及范围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水利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防汛抗旱救灾、山洪灾害防治、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管理等中央和省级重大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二、不断完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
  (三)健全水利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在内的,整个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每项水利资金都有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水利资金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要根据中央部门颁布实施的水利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和创新资金管理方式,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四)推进水利资金绩效评价。加强水利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扩大水利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范围,突出抓好对重大水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逐步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资金安排和改进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水利项目,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三、切实加强水利资金预算管理工作
  (五)加强水利资金预算编制管理。紧紧围绕水利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中心工作,建立与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合理需要相适应的基本支出保障体系。全面加强水利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工作。编细、编实、编准年初预算,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项重点支出需求,并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转结余情况相挂钩。
  (六)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健全完善水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机制,采取目标管理、定期通报、重点分析等方式,在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基础上,加快水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要求,提前做好水利项目规划、立项、设计、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工作节奏,提高预算工作效率。
  四、加强水利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七)推动水利资金整合。科学编制各类水利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合理确定投资规模。认真落实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要求,从预算编制环节对水利资金进行全面清理,依据规划对性质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专项资金进行归并;从预算执行环节建立健全沟通协商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决策协商制度和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促进水利资金统筹使用和政策衔接配合。要把整合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作为当前水利资金整合的重点,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资金,支持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八)严格项目申报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水利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规范审批程序,把好申报材料质量关,并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各地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差额推荐、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遴选水利项目,保证遴选的公正、公开和公平。各地有明确投入要求的水利项目,在项目资金申报时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由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各地要严格履行申报项目时提出的地方投入承诺,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承诺投入不到位的,应当限期落实承诺资金;拒不落实的,采取扣减以后年度资金规模等方式进行追责。
  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的水利项目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九)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检查、抽查、验收、总结、考评等管理制度,对水利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施工进度和支付进度等情况加强检查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强化采购监督,强化水利项目建设监理工作,依据现行规程规范,严格实施监理程序。严格规范水利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大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积极推行预算审查制和决算评审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入专业机构参与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渠道下达的水利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加强现场巡查、督查工作。
  (十)强化项目建后管理。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抓好项目实施后的跟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检查、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整改。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的原则,建立水利设施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积极筹措管护经费,确保水利设施长久发挥效益。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形成多元化监督格局。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行水利项目公示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将水利项目遴选程序、遴选结果、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电话等情况进行全面公示。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十二)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的,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水利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等问题,一经核实,必须严肃处理和限期整改到位。水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文化部


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1986年11月10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美术事业,加强国家各级美术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美术馆是造型艺术的博物馆,是具有收藏美术精品、向群众进行审美教育、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等多职能的国家美术事业机构。
第三条 美术馆在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的领导下,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方针,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各馆之间,美术馆与其他各类博物馆,美术家协会,美术创作、研究、出版机构、美术院校等兄弟单位之间,在平等地位上,密切团结协作,共同发展我国的美术事业。
第五条 美术馆是永久性的文化机构。美术馆及其藏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毁坏或处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收藏
藏品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基础。美术馆代表国家征集古今中外美术作品,以及与美术有关的实物、资料等。
各美术馆根据自己的办馆宗旨决定收藏范围和收藏重点。提倡各馆办出自己的特色。
美术馆通过收购、专题征集、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征集藏品。各馆之间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调剂有无,交换藏品。
各馆应制定收藏条例,应由本馆有关专家和相当水平的业务干部、研究人员(或聘请馆外专家参加)组成收藏委员会(或艺术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事作品的收藏。要确保藏品艺术质量和鉴定准确。
第七条 保管
美术馆必须设立专用库房,建立藏品档案和保管制度,要有可靠的安全保卫措施,并尽快创造现代化的科学保管条件,掌握先进的修复技术,确保藏品完好地流传后世。
第八条 研究
研究工作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收藏、陈列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前提。各馆均应设研究部门,在各业务部门配备专业研究人员,给予研究经费,开展馆内外的学术研究活动。要围绕美术馆的性质和任务,开展美术馆学的研究,美术史论、美术思潮的研究,审美教育的研究,藏品及其作者和收藏对象的研究,展览、陈列艺术的研究和保管、陈列有关的科技研究等。
编辑、出版馆藏作品选集和图录,出版馆刊、年鉴或有关刊物。
除设有专职创作机构的美术馆外,其他各美术馆的研究人员和有能力从事研究、创作的业务干部,应享有创作研究经费和创作研究假。要支持本馆职工的业余美术创作和研究活动,以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
应在研究部门内设立艺术档案室,系统收集、科学管理有关美术家、各美术流派,特别是成绩卓著的老一辈美术家的资料。除文字资料外,要特别注意各种形象资料的收集。
根据各馆条件逐步设立美术图书馆(室),条件成熟时向美术家开放。
第九条 陈列、展览
藏品陈列是美术馆面向社会的主要方式,有无长期陈列也是区别美术馆和展览馆的标志之一。各馆应在收藏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办好系统的长期陈列。
各馆之间可以举办藏品交换陈列。短期展览要保证艺术质量,注意社会效益。美术馆对所有短期展览的展品要录摄资料,作为美术馆档案保藏。
第十条 美术馆是对外艺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美术馆应该在外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要特别注意学习国外美术馆建设的经验,加快我国美术馆的现代化进程。
第十一条 社会服务
美术馆是向社会开放的审美教育课堂,要努力作好群众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对在校学生集体参观给予优待,并主动通过适当方式给予审美引导,培养青少年观众对美术的兴趣、爱好。
要逐步建立与扩大为美术家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章美术馆的工作任务,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配备称职的业务干部。
提高美术馆人员的政治水平、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切实注意培养美术馆专业人才。
第十三条 实行馆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各职能部门在馆长领导下主动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改革的精神,建立各职能机构的岗位责任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奖惩条例。对于认真贯彻本条例,有开拓精神,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对于违背本条例,经教育不改者应予批评或其他处分;对于贪污、盗窃藏品,或玩忽职守,造成珍贵藏品或贵重设施损毁或其他重大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费
美术馆是国家文化事业单位,其经费主要由国家拨款,也可接受社会捐助。在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美术馆性质、方针、任务的前提下,加强经营管理,可以开展与美术有关的有偿服务项目,其收入和分配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长远规划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应进一步重视美术馆事业的发展。美术馆的总体建设规模与各项业务建设要有战略目标和长远规划,并分期落实。基建规划(包括土地使用范围)要考虑到未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美术馆(或艺术博物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在适当时候进行修定。其解释权属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决定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8/01
  【实施日期】2003/08/01
  【内容分类】环保
  【发布文号】
  【备  注】2003年8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
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