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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3:4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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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性债务偿还能力,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局按照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在当年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20%;

(二)在当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净收益中提取25%;

(三)在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非税收入中提取25%;

(四)在市直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5%;

(五)在当年财政超收部分中提取5%;

(六)在纳入一般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及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25%;

(七)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提取10%;

(八)偿债准备金孳息收益;

(九)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按规定应由市财政直接偿还的债务;

(二)经批准需偿还或垫付尚未产生收益的项目债务;

(三)偿还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第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使用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应对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偿债准备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管理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财务管理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原《长沙市政府偿债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长政字〔2001〕9号)同时废止。如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业经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本溪市土地开发复垦办法
            (1998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相对平衡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复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开发复垦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计划、农业、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复垦工作。


  第四条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复垦土地。对新开发复垦的农业用地,参照国有土地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二章 土地开发复垦规划





  第五条 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应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计划。


  第六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和年度计划。
  土地开发复垦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开发复垦耕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上,其它土地2公顷以上,由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开发复垦耕地1公顷以下,其它土地2公顷以下,由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超过市批准权限的,经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按国家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章 土地开发





  第八条 土地开发是指对非耕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其变为耕地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开发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
  (二)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三)综合开发,合理调整产业结构;
  (四)同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相结合。


  第十条 土地开发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统一选址、签订开发协议、组织开发验收、进行土地变更归档。
  土地开发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发耕地者向所在地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申请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开发造地的选址、可行性论证;
  (三)土地管理部门与开发耕地者签订土地开发合同;
  (四)开发耕地者编制工程预算、绘制土地开发平面图、组织施工;
  (五)土地开发工程完工后,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开发验收;
  (六)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已取得开发治理“四荒”使用权后,将“四荒”开发为耕地的,经水利、土地部门验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土地开发:
  (一)在25度以上坡度的荒山上开发耕地项目;
  (二)污染环境的开发项目;
  (三)影响防洪的围滩造地项目。

第四章 土地复垦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复垦包括下列情况:
  (一)因采矿、挖沙、取土、烧制砖瓦等对地表直接挖损活动,破坏了原来地形地貌的土地;
  (二)因地下开采引起地表沉陷的土地;
  (三)因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物堆积压占的土地;
  (四)工业排污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
  (五)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十三条 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承担土地复垦任务。


  第十五条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规定;工艺设计应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制定土地复垦具体措施,缴纳土地复垦押金。


  第十六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并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复垦土地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返回复垦押金;验收不合格,责令复垦单位或个人继续整治,也可用复垦押金雇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整治。


  第十九条 有复垦任务而不进行复垦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第五章 资金及使用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是指从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专款用于开发复垦耕地的资金。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主要来源:
  (一)非农业建设用地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二)耕地占用税;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
  (四)耕地复垦费;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应提取的部分;
  (六)从征地收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
  (七)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政策性投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指标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类资金使用比例:
  (一)每年收取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低于70%用于开发新菜田;
  (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70%用于开发复垦减少的耕地面积;
  (三)基本农田保护费和耕地复垦费全部用于耕地开发和复垦;
  (四)从征地费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50%用于土地开发与复垦;
  (五)从土地出让金中收取的农业发展基金50%用于土地开发与复垦。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的用途:
  (一)开发复垦耕地的补贴;
  (二)开发复垦耕地的借款和贷款;
  (三)土地开发复垦贷款利息的补偿;
  (四)土地开发复垦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费用的支出;
  (五)土地开发复垦所需专用机械设备及测绘仪器、照像器材、图纸、档案等费用的支出;
  (六)对开发复垦耕地、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土地开发复垦资金逐步由无偿拨付改为有偿投入。

第六章 开发复垦土地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开发的土地,坚持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开发复垦(不含建设过程中破坏土地的复垦,下同)后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自下年起3年内免收农业税,免缴征购粮任务。


  第二十七条 开发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使用年限,在确定的年限内可按用途自主经营,也可继承和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新开发复垦的耕地达到确定的使用年限时收回重新分配。在同等条件下,原开发复垦者可优先取得使用权。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5至15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自治县(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公顷每年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并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第三十一条 土地开发复垦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TCBB上市途中充满非议

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讲,上市是一个美丽的梦。据统计在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只占6%的比例,加之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这对于那些对资金如饥似渴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上市是遥不可及的梦想。那些善于探求的企业发现了另一条新的上市途径——美国的OTCBB,目前我国已经有70多家企业在该市场上市,但是赴美国的OTCBB上市却遭受了不少的非议。

非议一:赴美OTCBB上市就是骗局

这种说法广泛在民众中流传,非议的根源来自市场的不规范。一是一些有不良想法的公司或个人打着赴美OTCBB上市的幌子进行私募融资。他们并没有上市的打算,使那些参加私募的人,无法通过上市流通将自己的投资变现、增值,他们将私募到的资金也没有好好用于公司发展。他们是害群之马,让真正想赴美OTCBB上市的公司很受牵连,总被怀疑的眼光一致审视到该公司真正上市。

二是中介市场的不规范,OTCBB对国人来说很是新鲜的东西,其规则国内企业基本是不清楚的,因为语言障碍,信息的不通,市场上的中介鱼龙相浑。有的中介自己也不十分了解OTCBB规则,或者不是很负责任,只考虑自己如何尽快变现,而不为企业做长远考虑,更有不良用心的中介目的只是为了骗取中介费用,他们不惜对企业进行诱哄,那些想通过这种形式曲线上市的公司又被中介所伤害。
市场就怎么奇怪,有时劣币就是可以逐良币,使那些真正想通过OTCBB上市融资的公司只能慨叹:“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非议二:没有经过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是骗局

这种说法来自媒体记者的枉断,某民营股份公司正在运行赴美OTCBB上市事宜,某记者因为其他事情报道了此事,报道的题目竟然直接点明该公司上市是骗局,其依据是该公司没有在我国证券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我们体谅记者本身知识的限制,但是至少要有负责任的态度,要将问题研究清楚,这种上市形式是否需要审批,然后才考虑有没有审批,也不向企业求证,是不是确实在运作上市事宜,就简单地得出因为没有审批,所以一定是骗局的结论。著名的郎监管咸平先生有篇文章《海外买壳上市的骗局》,说的就是美国OTCBB。郎监管对OTCBB这种上市形式总体是批评的,但在文章中也坦诚:“因为不属于直接上市,因此,不必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又由于不是境内企业收购海外上市公司,因此不受到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规定的限制。”法律没有限制即是自由的,这是法律基本原理。还有的记者,仔细对照国内法律的相关规定,认为这些赴美OTCBB上市的企业不具备上市条件,也是骗局。媒体直接影响公众的视线,引导舆论,所以记者是草率不得的,对新问题一定要研究明白,再去做判断,对自己说出去的每句话都要斟酌,任何不负责任的报道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议三:融资能力弱,升板路漫漫

这种说法来自专家的看法,专家说法比较隐讳,不明说但其内在意思是OTCBB不具备融资能力,不具有升板的可能性。融资能力弱那是相对而言,升板路漫漫,不等于不能升板。其实在OTCBB上市后有多种融资方式,分为两大方向:权益性融资和债券融资。权益性融资有新股增发、二级发售、远期凭证、资本私募等方式;债务性融资有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方式。比较常用的方式是新股增发和私募(PIPE)。我们不以国内非常成功的案例做例证,仅就OTCBB本身而言新股票增发比较容易取得承销商的支持并在市场上发售,通过增发新股一般能融到200—300万美金(有的说至少可以融500万美元),私募确实也并不容易,即使私募募集不到资金,就增发新股融到资金对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并不是小数字。

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1、企业的净资产达到500万美元或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2、流通股达100万股;3、最低股价为4美元;4、股东超过 300人;5、有3个以上的做市商等。这些条件并不高,国内很多企业是可以达到的,而且升板的手续比IPO要简单快捷得多。如果企业的基础不错,完全是可以升板的,不能因为我国目前70多家在OTCBB上市的企业只有不到10家顺利升板而断然认定升板路漫漫,也十不负责任的。中国汽车系统买壳上市的成功就是很好的案例。专家们很有意思,也许他们一直为“大户人家”服务,不理解“小户人家”小富则安的心里,看不起几百万美元的融资,认为企业赴美OTCBB上市一定要升板,一厢情愿地替在OTCBB上市的小企业担忧升板问题。

OTCBB适合什么样的企业

主要是适合中小型企业。这类企业收入、利润都还不太大,净资产也比较小,暂时不符合NASDAQ的IPO挂牌标准。但是企业有发展前景,很快可以达到NASDAQ的挂牌标准,所以它们可以先申请到OTCBB挂牌交易,等企业发展壮大后再申请转到NASDAQ/AMEX挂牌交易。如中国能源技术公司 (CESV.OB) 2004年6月30日在OTCBB借壳上市,2004年12月3日宣布申请转板NASDAQ市场,2005年8月4日,股价$9.25,市值达到$2.28亿。

另外一类是比较大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收入、利润比较好,净资产也比较大,基本符合NASDAQ的首发IPO初始挂牌标准,但考虑IPO的复杂程序、高昂费用、漫长时间、企业本身需要时间适应美国股市规定等因素,而宁愿选择先在OTCBB上市,再申请转板NASDAQ/AMEX。如湖北的中国汽车配件(CAAS)和天津天狮集团(TBGU.OB)就属于这一类。 湖北中国汽车配件(CAAS) 2003年3月OTCBB借壳上市,2004年8月顺利升板NASDAQ。

还有一类中小企业,他们有好的项目,却非常缺乏发展资金,他们也可以在OTCBB买壳上市后,通过增发新股等方式融到一些发展资金,有条件的话还可以PIPE募集资金。象微软一样先在OTCBB融到发展基金,把企业先发展起来再说,等企业做大了,在考虑升板,实现真正上市。

“成者英雄,败者骗子,看你的运气了。” 这是网上对我国目前OTCBB上市非常经典的评论。当然我们不能寄托运气,在纷乱的说法和诱惑中,只有擦亮自己的眼睛,利用自己的智慧去甑别。想在OTCBB上市的企业要甑别出好的中介,投资者则要甑别出真正想上市的企业。

作者:王律师,电话: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