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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0 15:0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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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177号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OOO年一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经营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器材,通过科学设计安装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入侵、破坏、爆炸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设施设备。
  网络报警是指综合运用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于防盗防劫的接报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条 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安全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的个人依法建设技防设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责任。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应当安装技防设施:
  (一)武器、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集中存放场所;
  (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图纸、档案的场所;
  (三)金融、证券、保险业的营业场所、金库和集中存放钱财以及贵重、高档物品的场所;
  (四)陈列、保存、收藏珍贵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的场所;
  (五)宾馆、饭店、商住楼、新建住宅楼的重要部位;
  (六)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其他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和部位。
  鼓励和提倡机动车辆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第七条 安装技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技防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技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技防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公安反防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到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向技防设施使用者指定安装单位。

第十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技防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对知密人员的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和紧急处置预案,发挥技防设施在预防的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生产技防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标产品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先向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申请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产、准销凭证;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售后服务措施;
  (五)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规定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有关单证。

 第十五条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技防产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到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安装使用的报警系统,应当与专业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和技防产品的销售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施工的;
  (三)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技防产品和,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安技防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通知
(1983年1月19日)

 

  团的十一大是共青团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青年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光辉前程进军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国青年运动蓬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认真传达、贯彻团的十一大精神,组织广大团干部、团员和青年学习团十一大文件,是各级团组织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大会闭幕以来,各地团组织思想重视,行动迅速,采取各种形式抓紧传达贯彻,起步的势头很好。为了深入扎实地学习和宣传好团十一大的文件,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进一步动员起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迅速掀起一个广泛宣传、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热潮。

  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要以胡耀邦同志在团十一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胡启立同志代表党中央的祝词为总的指导思想。讲话和祝词,科学地总结了我国青年运动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共青团今后的任务,表达了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期望,是对团十一大基本精神的最好概括。要紧紧围绕这个总的指导思想,学习和宣传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新团章这两个主要文件,使团员和青年认识到,工作报告是共青团开创新局面的指导性文件,新团章是新时期共青团建设的法规。要充分发挥这两个文件在青年中的巨大动员和组织作用。

  在学习和宣传的内容上要抓住以下三个重点:

  一、深刻领会党中央对青年一代的殷切希望。团十一大自始至终充满着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对青年一代的爱护、信任和期望,这集中体现在胡耀邦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的祝词中。要结合这些精神的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认识到,继承和发扬青年运动的优良传统,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坚定的科学信念,勇敢地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列,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青春、智慧和力量,这是党中央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青年一代寄予的殷切希望。我国青年要从老一辈手中接过并继续高举起革命的火炬,去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共产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

  二、正确认识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和我国青年肩负的历史使命。团十一大向全国青年发出了为着四化建设而英勇劳动、根据四化需要而勤奋学习、适应四化要求而开创新风的庄严号召。这是在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斗争中摆在我国青年面前的三件大事。宣传新形势下我国青年的历史使命,要紧紧抓住这三条,让每一个团员青年都明确,劳动、学习、创新风,这就是我们行动的口号。各条战线的团员青年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实际,把这个口号落实到行动中,做现代化建设的突击手,做攀登科学文化高峰的尖兵,做转变社会风气的先锋。

  三、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努力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和宣传中,要把握住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说服务、感染力和吸引力;广泛团结青年,积极为青年服务;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这三方面的内容,使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干部认识到,只有改进团的工作,带好团员队伍,使团组织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才能真正开创青年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宣传中,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对照大会精神找差距,找原因,提出切实改进的措施。

  传达、贯彻团十一大精神,首先要强调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把大会的精神扎扎实实地贯彻到工作中去。从现在到二月底,要集中力量组织好团十一大精神的传达和文件的学习,努力把大会精神传达到全国各地、各条战线和每一个基层单位中去。使全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都明确自己在开创新局面中所处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认清形势,振奋精神,为完成团十一大确定的各项战斗任务而奋斗。从三月份开始,要把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宣传同各条战线团的工作实际和三月份的文明礼貌月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用团的十一大精神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要注意分析青年工作落后于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研究改进措施和办法,使全团工作出现新的起色,积极开创新的局面。各地还要集中一些时间深入进行新团章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懂得怎样做一个合格的共青团员,为以后整团做好思想准备。

  各级团的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领导学习,传达、宣传文件,并且要亲自了解学习情况和解答团员青年在学习中提出的问题。各级团委要抽调一部分团的干部和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团员,举办学习班,培训宣讲骨干队伍。可以商请分管青年工作的党委负责同志、老共青团干部、离休退休的老干部参加宣讲、学习辅导活动。团中央拟在适当的时候,检查各地传达、贯彻的情况,及时介绍传达、贯彻的经验。各省、市、自治区团委也要对所属团组织传达、贯彻的工作加强指导。各级团委要按照团十一大精神和新团章的要求,通过学习讨论和组织生活,总结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振奋精神,努力把所在地区或单位团的工作搞好。

  各级团校应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和辅导学员学好团十一大文件。有条件的地方,要分期分批举办学习团十一大文件的短训班。

  团中央和地方的青年报刊,以及各地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等宣传、活动阵地,都要积极开展团十一大精神的宣传教育。青年报刊要配合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传达,做好学习辅导工作,及时报导各地学习贯彻团十一大精神的成果和经验。要在这段时间里形成一个宣传团十一大精神的舆论高潮。

  传达贯彻和落实团十一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团工作的中心任务,各级团的组织一定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团十一大文件的学习和宣传情况,主动争取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把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扎扎实实,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五、除开放式基金外,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其他产品或资金的投资额度按发生额管理,即累计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前款产品和资金应在每次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该锁定期是指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禁止其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六、人民币合格投资者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外汇局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八、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由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手续。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以人民币汇出或购汇汇出的其他资金。

九、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托管人根据申购或赎回情况,每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

除开放式基金外的产品和资金,投资本金锁定期满后可由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托管人应区分其汇出资金中的本金与收益,汇出本金部分不得再重新汇入并相应调减其投资额度;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凭证。

十、托管人在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及时、准确地在《登记证》上按月记录有关情况,并按照以下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报表:

(一)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附件1);

(二)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附件2);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附件3)。

十一、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违反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入资金进行投资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根据情节,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取消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违反本通知第六条规定,经转让、转卖方式取得投资额度汇入资金进行投资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根据情节,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取消转让或转卖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违反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进行处罚。

托管人违反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未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兑和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进行处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要求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50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附件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7c15a0004ef7bf30bfa0ff3cbb523e5c/1363849327829.doc?MOD=AJPERES&name=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及购汇明细表.doc

附件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7cae36804ef7bf30bfa1ff3cbb523e5c/1363849327877.doc?
MOD=AJPERES&name=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doc

附件3: _____年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7ddf63804ef7bf30bfa2ff3cbb523e5c/1363849327917.doc?MOD=AJPERES&name=_____年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