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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0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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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现将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戒毒医疗工作属于精神卫生工作领域,为此,戒毒医疗工作原则上应在各地精神病院内设立戒毒治疗部。新建戒毒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戒毒医疗机构不得承包给个人。
三、个体和民办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四、开办戒毒医疗机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及单位基本情况;
2、戒毒病区具体情况;
3、戒毒病区人员配备情况;
4、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5、戒毒病区布局草图;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有关规章制度。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本辖区内的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见附件)组织验收工作。
经验收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做出同意开展戒毒治疗工作的书面批复,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六、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戒毒治疗的,要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八、经商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民政和公安部门设立的精神病院及军队医院开办戒毒医疗工作亦应按照本文所附《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

附件: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
一、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它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至少有3名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4、至少有6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护理工作。
5、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7、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三、功能与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1、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病房。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3、用于戒毒治疗的病床编制不少于20张,每间病房内设置病床不多于4张,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4、病床的每床单元必备设施应达到相应级别综合医院的标准。
5、戒毒病区药房应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6、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四、管理与制度
戒毒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建全各项管理制度。
1、按照《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治疗吸毒者。
2、开展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吸毒危害教育,同时注意开展心理康复工作。
3、进入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者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毒与康复治疗。
4、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5、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6、戒毒病房管理制度。
7、戒毒病区治安管理制度。
8、药物滥用登记报告制度(每季度将收治吸毒者情况登记表报送北京医科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中国药物滥用监测中心)。
9、健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0、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它制度。



1996年6月5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的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为全面提高证券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国有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办理。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起草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报)的证券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附: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一、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一)证券公司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较小,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具体确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下列各项会计政策变更通常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的相关准备差额的处理。
3.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处理。
4.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处理。
(三)上市的证券公司在1999年已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证券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减值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不得再追溯调整;当期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均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外商投资的证券公司在2002年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已对各项准备进行追溯调整的,此次也不得再追溯调整。
(四)采用追溯调整法的账务处理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数的理由等。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所属期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据。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
2.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原已计提相关准备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改按权益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
4.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
上述各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还应按会计政策变更影响盈余公积的金额,借记(或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对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核算的证券公司,在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时,应扣除因时间性差异而调整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有关递延税款金额。在因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存在借方金额的情况下,如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期间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确认为递延税款借方;否则,不能确认递延税款借方金额。证券公司因经营亏损,或因此次追溯调整产生的前期经营亏损,均不得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二、由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原《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所作的修改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中,符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仍然有效,其他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需增设、取消或调整的会计科目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在《证券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取消或调整以下会计科目:
1.将“1003 清算备付金”科目改为“1003 结算备付金”科目;将“1251 受托资产”科目改为“1251 受托投资”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变。
2.将“1403 投资风险准备”科目改为“1403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3)证券公司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余额。
3.增设“150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该固定资产原价扣除与此相关的减值准备和累计折旧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预计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
(3)证券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即,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原价扣除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余额。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计的折旧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以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孰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4.增设“1508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在建工程计提的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在建工程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余额。
5.增设“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证券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扣除减值准备以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分期摊销。
(3)期末,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余额。
6.增设“2101 短期借款”科目,同时取消原“2101 质押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本金,如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借款等。证券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在“拆入资金”科目单独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在“长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
(2)证券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性质和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7.增设“2245 预计负债”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2)证券公司确认预计负债时,借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偿付负债时,借记本科目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已确认但实际未发生的预计负债回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预计负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证券公司已预计尚未支付的债务。
8.增设“4211 受托投资管理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证券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证券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按实际成本,借记“受托投资”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受托投资”科目。
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借记“受托投资”科目,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贷记“受托资金”科目,属于公司收益的,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应减少受托资金的金额,借记“受托资金”科目,按公司应当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受托投资”科目。调整公司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余额时,借记(或贷记)“结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或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受托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9.增设“4711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取消“4601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科目
(1)本科目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2)证券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原计提减值的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10.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原“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如为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如超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在纳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发生的福利费的核算,应当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执行。
11.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证券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原职工教育经费有结余的,比照上述“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2.如果证券公司存在由于历史原因遗留的抵债资产,则应当增设“1911 抵债资产”、“1921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证券公司原已设置有关科目对抵债资产进行核算,则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应当将相关科目的账面余额转入“抵债资产”科目,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二)交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作为“手续费支出”处理,借记“手续费支出——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三)拆出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期计提拆出资金利息,并确认收入。期末,证券公司计提拆出资金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证券公司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对拆出资金利息应当区别情况处理:
1.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超过90天的,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调整已提取的盈余公积。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但逾期未超过90天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可不作调整。
2.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在拆出资金到期90天后未收到的,或者拆出资金尚未到期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以后收到该部分利息时,首先应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当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以后,再收回的款项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
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拆出资金利息,如为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前已转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账户的,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转入表外核算。
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后,按规定计提的拆出资金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的,仍在“应收利息”科目进行核算,不再转入“应收款项——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四)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3]6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会计报表项目的调整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受托资产”、“受托资金”、“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开办费”项目。
2.将“清算备付金”项目改为“结算备付金”项目。
“银行存款”项目下的“其中:客户资金存款”和“结算备付金”项目下的“其中:客户备付金”项目,只反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取得的客户存款资金和客户备付金,不包括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取得的客户资金。“银行存款”项目和“结算备付金”项目分别根据“银行存款”科目和“结算备付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3.在“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下增设“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固定资产净额”项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反映证券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该项目根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取消“减: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减:坏账准备”、“减:投资风险准备”项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应当分别根据“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股权投资” 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项目也应当分别根据“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5.将“质押借款”项目改为“短期借款”项目,并在“短期借款”项目下增设“其中:质押借款”项目。“短期借款”项目反映证券公司借入尚未归还的1年期以下(含1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在“预提费用”项目下增设“预计负债”项目,反映证券公司预计的各项负债。本项目应根据“预计负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需要设置“抵债资产”和“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证券公司,可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增设“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待处理的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减去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8.在报表补充资料部分增加“受托投资 元”、“受托资金 元”、“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 元”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 元”等内容,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
(二)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1.将“证券发行收入”项目改为“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反映公司代理客户发行证券所取得的证券发行差价收入,以及取得的证券发行手续费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证券发行”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在“证券发行差价收入”项目下增设“受托投资管理收益”项目,反映证券公司经营受托资产而取得的收益。如果发生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3.取消“汇兑损失”项目,如果发生汇兑损失,应当在“汇兑收益”项目中以“-”号填列。
4. 将“投资收益”项目移至“营业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三、投资收益”项目,作为“营业利润”项目的组成内容。如果属于投资损失,则在本项目中以“-”号填列。
5.在利润总额项目下增设“减:资产减值损失”和“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
“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证券公司按规定计提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后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润总额”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后的金额填列。
6.取消“自营证券跌价损失”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的调整
1.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受托资产管理收到的现金净额”和“受托资产管理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
2.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拆入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偿还拆入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相关内容分别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3.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拆出资金收到的现金”项目和“拆出资金支付的现金”项目,相关内容分别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和“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四)增加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1.本表反映证券公司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本表有关项目对应关系如下:
(1)1行+2行+5行+8行+10行+11行+12行=13行;
(2)④栏+⑤栏=⑥栏(除1行外)
4.如果本表“本年减少数”中确实难以划分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其他原因转出的,则④栏和⑤栏空置不填,只需填第⑥栏即可。
(五)将“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改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并对报表项目作相应调整
1.将“股本”项目改为“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并在“其中:利润分配转入”项目下增设“其中:新增资本(或股本)”项目。
2.取消“资本公积”项目中“本年增加数”的“其中: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投资准备”项目,增加“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项目。
(六)将“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改为“分部报表”,并分别按照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进行编报,具体格式见报表格式。
(七)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
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调整
1.“利润分配表”项目也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报表格式。
2.证券公司按规定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也应当按照上述会计报表调整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附: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附:
证券公司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会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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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会计报表名称 编 报 期
----------------------------------------------------------------------------
会证01表 资产负债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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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证02表 利润表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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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证03表 现金流量表 (至少)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1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1表附表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2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年度报告
----------------------------------------------------------------------------
会证02表附表3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1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 合并利润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3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年度报告
----------------------------------------------------------------------------
会证合02表附表1 合并利润分配表 年度报告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1 短期借款 51
银行存款 2 其中:质押借款 52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3 拆入资金 53
结算备付金 4 应付款项 54
其中:客户备付金 5 应付工资 55
交易保证金 6 应付福利费 56
自营证券 7 应付利润 57
拆出资金 8 应交税金及附加 58
买入返售证券 9 预提费用 59
应收款项 10 预计负债 60
应收股利 11 代买卖证券款 61
应收利息 14 代发行证券款 62
代发行证券 15 代兑付债券款 63
代兑付债券 16 卖出回购证券款 64
待转发行费用 1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5
待摊费用 18 其他流动负债 6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9
其他流动资产 21
流动资产合计 22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70
长期股权投资 23 长期负债:
长期债券投资 24 长期借款 71
长期投资合计 25 应付债券 72
固定资产: 长期应付款 73
固定资产原价 26 其他长期负债 74
减:累计折旧 27
固定资产净值 28
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9 长期负债合计 78
固定资产净额 30 递延税项:
在建工程 31 递延税款贷项 79
固定资产清理 32
固定资产合计 33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81
无形资产 34 所有者(或股东)权益:
交易席位费 36 实收资本(或股本) 82
长期待摊费用 37 资本公积 83
抵债资产 38 一般风险准备 84
其他长期资产 40 盈余公积 85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 41 其中:法定公益金 86
递延税项: 未分配利润 87
递延税款借项 42 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合计 91
资产总计 50 负债和所有者(或股东)权益总计 92
—— 补充资料:代保管证券(面值) 元;
受托投资 元;
受托资金 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收到的存入银行的客户资金存款 元;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转到结算备付金的客户备付金 元。

利 润 表

会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营业收入 1
1.手续费收入 2
2.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亏损以“-”号填列) 3
3.证券发行差价收入 4
4.受托投资管理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
5.利息收入 6
6.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7
7.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8
8.其他业务收入 9
9.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11
二、营业支出 12
1.手续费支出 15
2.利息支出 16
3.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17
4.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18
5.营业费用 19
6.其他业务支出 20
7.营业税金及附加 21
三、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22
四、营业利润 25
加:营业外收入 33
减:营业外支出 34
五、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35
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36
六、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 37
减:所得税 38
七、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40


补充资料:
项 目 上年实际数 本年累计数
1.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
2.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
3.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4.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净利润
5. 债务重组损失
6.其他


现 金 流 量 表
会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自营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1
代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2
代发行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3
代兑付债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4
手续费收入收到的现金 5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收到的现金 8
卖出回购证券收到的现金 9
买入返售证券到期返售收到的现金 10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6
现金流入小计 17
自营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18
代买卖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19
代发行证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20
代兑付债券支付的现金净额 21
手续费支出支付的现金 22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支付的现金 25
买入返售证券支付的现金 26
卖出回购证券到期回购支付的现金 2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9
以现金支付的营业费用 30
支付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31
支付的所得税款 32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37
现金流出小计 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9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对外投资收到的现金 40
分得股利或利润收到的现金 42
取得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 4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回的现金净额 44
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8
现金流入小计 49
权益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50
债权性投资支付的现金 51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5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净额 54
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8
现金流出小计 5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借款收到的现金 61
吸收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63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 64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8
现金流入小计 6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70
发生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 72
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73
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74
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 75
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 76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81
现金流出小计 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84
五、现金净增加额 85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会证01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① 行次 年初余额 ② 本年增加数 ③ 本年减少数 年末余额 ⑦
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数④ 其他原因转出数⑤ 合计⑥
一、坏账准备合计 1 × ×
二、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合计 2
其中:股票投资 3
债券投资 4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合计 5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6
长期债券投资 7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8
其中:房屋、建筑物 9
五、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0
六、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1
七、抵债资产减值准备 12
八、总 计 13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会证01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上年数 本年数
一、实收资本(或股本):
年初余额 1
本年增加数 2
其中:资本公积转入 3
盈余公积转入 4
利润分配转入 5
新增资本(或股本) 6
本年减少数 10
年末余额 15
二、资本公积:
年初余额 16
本年增加数 17
其中:资本(或股本)溢价 18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 19
接受现金捐赠 20
股权投资准备 21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2
关联交易差价 23
其他资本公积 30
本年减少数 40
其中:转增资本(或股本) 41
年末余额 45
三、一般风险准备:
年初余额 46
本年增加数 47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48
本年减少数 49
其中:弥补亏损 50
年末余额 51
四、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
年初余额 52
本年增加数 53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54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55
任意盈余公积 56
储备基金 57
企业发展基金 58
法定公益金转入数 62
本年减少数 63
其中:弥补亏损 64
转增资本(或股本) 65
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 66
分派股票股利 67
年末余额 68
其中:法定盈余公积 70
储备基金 71
企业发展基金 75
五、法定公益金:
年初余额 76
本年增加数 77
其中:从净利润中提取数 78
本年减少数 79
其中:集体福利支出 80
年末余额 81
六、未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82
本年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83
本年利润分配 84
年末未分配利润(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 85

利 润 分 配 表
会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行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净利润 1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
一般风险准备转入 3
其他转入 4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7
减: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8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
提取法定公益金 10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11
提取储备基金* 12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13
三、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16
减:应付优先股股利 17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18
应付普通股股利 19
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20
四、未分配利润 25

注:划“*”号的项目仅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填列。

分部报表(业务分部)
会证02表附表2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业务 ××业务 …… 其他业务 抵 销 未分配项目 合计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分部间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分部间营业支出
三、投资收益合计
四、营业利润合计
五、资产总额
六、负债总额

分部报表(地区分部)
会证02表附表3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 元
项 目 ×× 地区 ××地区 …… 其他地区 抵 销 未分配项目 合计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一、营业收入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收入
分部间营业收入
二、营业支出合计
其中:对外营业支出
分部间营业支出
三、投资收益合计
四、营业利润合计
五、资产总额
六、负债总额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会证合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现金 1 短期借款 51
银行存款 2 其中:质押借款 52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 3 拆入资金 53
结算备付金 4 应付款项 54
其中:客户备付金 5 应付工资 55
交易保证金 6 应付福利费 56
自营证券 7 应付利润 57
拆出资金 8 应交税金及附加 58
买入返售证券 9 预提费用 59
应收款项 10 预计负债 60
应收股利 11 代买卖证券款 61
应收利息 14 代发行证券款 62
代发行证券 15 代兑付债券款 63
代兑付债券 16 卖出回购证券款 64
待转发行费用 17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5
待摊费用 18 其他流动负债 6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19
其他流动资产 20
流动资产合计 21
长期投资: 流动负债合计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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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是全国抗震设防重点城市,其所处的珠江三角洲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对于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努力把地
震灾害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度,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为此,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或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四条 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民防办)负责市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由市政府聘请有关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工程地震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八年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经验。
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防办,并负责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进行抗震设计。
第七条 下列重要工程的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交通工程
1、公路和铁路的大型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地下铁道工程;
2、铁路干线的大型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重要建筑。
(二)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33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及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2、供气的调度控制工程及贮气、贮油工程。
(三)水务工程
1、大、中型水库的大坝;
2、大、中型供水调度控制工程。
(四)通讯工程
1、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发射台、广播中心、电视中心;
2、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卫星地面通讯站等主机房。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或剧毒物质生产车间或仓库工程。
(六)其它重要工程
1、大中型厂矿;
2、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存放珍贵文物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工程;
3、Ⅰ、Ⅱ类场地高度超过80米或Ⅲ、Ⅳ类场地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八条 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的地区,除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Ⅶ度地区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工程以外,第七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
第九条 第七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前完成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凡从事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及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
重要工程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先报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初审。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自接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报上级地震安全性评定机关评审。
申报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评审,应向市民防办提供下列材料:
(一)评审申请报告;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合同书一份;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果经评审通过后方可交设计部门使用;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的,设计部门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按本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并由市民防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无证或超越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市民防办应责令其停止工作,其评价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 市民防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199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