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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1:1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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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近期,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下,中医药工作者同广大卫生工作者一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中去,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和优势,探索中西医结合防治的方法和措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当前,面对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要在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投入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去,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力度到位。要加强对中医药机构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发挥中西医结合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的作用。

  二、我局组织专家制定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方案》)已经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印发,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应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对于《技术方案》中所列的预防处方,要在中医执业医师指导下合理应用。对于按《技术方案》中的处方煎制成批量汤剂,分装成瓶装、袋装等用于群体用药的,要由医生选定处方,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具有煎制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药厂进行煎制。要对中药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观察总结,做好中药不良反应的监测,监测情况及时报告当地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药监部门。

  三、切实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组织中医医疗机构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严格按照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的规定,坚持依法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积极组织中医药专家参与当地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做好中医药技术指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防治非典型肺炎及相关传染病专业知识的培训,添置必要的设备,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防护,增强防范意识,提高救治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工作。充分利用地方中医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优势资源,开展中西医结合治疗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研究,组织力量联合攻关,不断提高中医药治疗的疗效和预防效果。要高度重视医务工作者和群众的献方献药,对于所提供的中药处方及其他药物和方法等,要认真对待,整理研究。

  五、要加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宣传,坚持“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引导舆论”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普及中医药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科学地认识疾病,消除恐慌心理。要注意总结积累中医药防治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各种数据的收集。特别是前一时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有一定基础的省、市,要进行认真的回顾总结,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以便总结推广,更好地指导全国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

  为加强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指导,我局已成立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小组。各地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工作小组,联系电话:6591496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1997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探工作管理,保护地下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文物勘探,是指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派的勘探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所进行的地下文物勘探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基本建设需要进行的文物调查和勘控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勘控项目审批和文物勘控队伍组织、调度,并对勘探单位实行行政领导。
第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的范围: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有可能埋藏文物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六条 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外进行基本建设或生产建设发现文物的,必须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待文物专业人员调查后确定勘探范围。
第七条 文物勘探单位进行文物勘控活动,必须持有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勘探许可证》。严禁无证单位和个人非法进行文物勘探。
文物勘控单位及其勘探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保护文物"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八条 凡应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项目占地范围、投资计划,并附项目选址地理位置图、总体规划和工程设计平面图,填写《基建施工文物勘控审批表》。
第九条 凡在我市建设项目文物勘控范围内占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出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否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文物勘探结束后,勘探单位应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提交文物勘控结果报告,建设施工单位根据文物勘探结果报告,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文物勘探工程竣工证明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文物勘探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如遇重大文物发现,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保护而停建或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建项目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无《文物勘探许可证》非法进行文物勘探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勘探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对造成文物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凡应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项目,未到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勘探擅自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对不听制止、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或妨碍文物保护人员执行文物保护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机构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勘探单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文物勘探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相应废止。

  附件: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12/W020121228594988178326.xls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