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4:25: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资府办发〔2006〕53 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
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 2 -
附件: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11 号文)、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
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国财教〔2006〕5 号文)
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中小学是指在资阳市境
内国办的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农村乡镇和县
城小学和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雁江区市区范围
内的小学和初中学校中的四类贫困学生,简阳市市区内小
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不属本办法。
第三条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
经费管理办法,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教育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监督农村中小学经费。为保
证教育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方便管理工作,各地要在县级财
政开设教育经费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与核算。
- 3 -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行公用经费预算标
准由三部分组成:农村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
每生每年190 元,初中每生每年240 元;中央和省补助的学
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
镇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生每生每年220 元,
初中每生每年270 元,中央和省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
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级财政安排的学校公用
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如果中央
和省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标准有调整,我市农村中小
学公用经费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主要依据是学生
人数和中央、省定的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时,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学校正
常运转的实际,可按全县(市、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的
3%左右的幅度调节安排用于规模小、办学条件差、地处边远
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该类学校正常
运转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切实作好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管理工作。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要明确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项经费
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下达教育经费年度控制支出数。
学校按统一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并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好学
校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经县级人
- 4 -
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各学校执行。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按时间进度或工程形象进度及时拨付预算资
金。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因突发
事件或特殊情况应追加的学校经费预算,由县级财政、教育
部门负责审核追加,各学校不得突破追加的支出预算。学校
不得将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地方津补贴、教职工奖
金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参照以下范围和标准由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有:办公费、印刷费、
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旅差费、会议费、图
书资料费、设备仪器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费、师培
师训费、校舍设备零星维修费、教师用教材及教参费、学
生音体美活动及音体美教学费、学校医务室常规药品费、
学生实验实习费、专用材料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学生
在校期间蒸饭费及相关后勤服务费、零星租赁费、劳务费、
福利费等公用经费。
上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下列几项参照以下比例安排
使用。师培师训经费按公用经费的5%安排,设备仪器图书资
料购置费按公用经费的6%安排,现代信息技术(含远程教育)
教育按公用经费的13%安排,学校安全经费按公用经费的1%
安排;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边远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按
- 5 -
3%安排;72%全额用于学校其余公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原则上按标准按学生人
数下达安排到各学校使用,不许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再
集中安排使用。但对其中边远地区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公
用经费补助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集中安排到学校使用;对
师培师训经费、设备仪器资料图书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费、
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
照义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办
公用品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由
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编制年度采购预
算,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县级财政、教育
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学校,在向
学校提供物品时必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
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好财务管
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学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公用经费
收支管理制度。统一学校会计核算科目,科学建立学校帐务
体系、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建立学校经费向学校、
向社会公布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
收支,物资使用分析制度,分析效益及问题,不断完善学校
- 6 -
经费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投入效益和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社会各界不得向学
校乱收费或搭车向学生收费。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义教经
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收费政策,小学和初中只能向学生收取
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经批准的住校生住宿费,并定期向学生
结算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支情况,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学
生课本、作业本费,坚决制止学校任何乱收费行为。社会各
界不得向学校违规收费和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
有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服务
部门(单位)直接向学生办理,学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服
务性收费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
校经费收支、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使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
况、教职员工配备、学生入学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审计
监督办法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
违规收支现象、浪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
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市
预算标准和划拨数额全额将中央、省、市安排的学校公用经
费、学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经费拨付到学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上述几项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县(市、区)
- 7 -
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规定足额安排好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
助费并用于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地方津补贴,
对教职工应安排兑现落实;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税费要
全额安排用于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改革前各地安排的教育专
项经费要继续安排用于教育。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资阳市
教育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浅谈罪犯计分考核中的三个实践问题

李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自2002年施行以来,创造了公平、公正的改造环境,极大地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对于维护监所秩序的稳定,更好地服务于创建“和谐社会”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本人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当然,这只是细节上的。随着监狱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的深入,我们终究要面对这些问题。下面,本人浅谈几点,供同仁参考、指导。
问题一、计考月内罪犯调单位,其奖励分如何评定?
此种又分为两种情况。
1、是监狱内调动。这种情况各监区、分监区可及时勾通,恕不详谈。
2、罪犯调出监狱。常规的作法是调出之监狱将调出日前的计考基础分算好,把计考档案交给调入之监狱,然后由后者到当月的20日后计算奖励分。这样表面上没有什么不妥,但我们知道各监狱之间因为行业和工种不同,其基础分计算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差别甚大。比如说:罪犯王某于4月5日调出,之前基础分共10分。4月6日--20日同样改造,,基础分却拿了30分,同样15天,分数却成3倍,因为调入单位的完成任务的加分辐度大。假如王犯于3月21日调入,肯定比现在多拿奖励分,再假如恰恰因为此种差别而导致罪犯没拿到积子或表扬,其势必产生大的思想波动,甚至引发申诉等行为,给我们的执法工作带来被动。这种做法,程序上公正,实体上不公正。
措施:按照“取上不取下”的原则操作。
1、如果由加分辐度高的监狱调入加分辐度低的监狱。由前者把调入前的基础分算好,将计考档案交给后者,另附一张所在分监区(监区)的加扣分标准(供对照用),再由后者依照自己的加扣分标准正常月考核,至月底,由后者计算奖励分。因为罪犯在调入前拿到了较高的基础分,现在加分辐度低的监狱计考,不存在奖励分计算上的损失。
2、、如果由加分辐度低的监狱调入加分辐度高的监狱。由调出之监狱把调入前的基础分算好,将计考档案交给调入之监狱,另附一张所在分监区(监区)的加扣分标准。至当月20日,由后者对调入之前完成及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一律按本单位完成任务的加分标准照天数予以补加,对扣分的部分则不予变动,如图1。有的同志会问推翻前者3月21日---4月5日的加扣分,全部由后者来考核不更好吗?本人认为日考核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而罪犯对于拥有裁判规则的监狱来讲又处于弱势,此种行为只是为了弥补当前计考所造成的实体不公正采取的补漏措施,系权宜之计,并不能否定前者的正确性和严肃性。
二、当月二个或多个罪犯的基础分相同,其奖励分如何评定?
1、罪犯基础分相同奖励分相同的情况,不存在问题。
2、罪犯基础分相同但奖励分不同。一般的作法是通过电脑排序(一般为2人,2人以上比较少见),按由高到低的顺序分配奖励分,或者是民警讨论,再者是增加上等级奖励分一个名额,让2人都得上位奖励分。应该说这三种方法都不科学:第一种于法无据,第二种没有说服力,至于第三种表面上看还行得通,在计考实践中大多数单位为了追求人均奖励分6分,在确定不同等级奖励分的人数存在小数点的情况下,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对奖励分等级人数进行适度调控,包括稍微突破奖励分比例上限。但严格讲,这是有瑕疵的,一是无法可依,《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12条只规定省局和监所可对奖励分进行动态调控,理论上分监区和监区无权突破奖励分比例上限(人均奖励分可以低于6分)。二是照顾了个别,却牺牲了普遍的公正。实践中,为了照顾基础分相同的罪犯(特别是出现3人以上)而比较厉害地突破了奖励分比例上限,压缩了下一级奖励分的人数,使之以下等级的罪犯皆受到影响,造成了执法事实上的不公。
措施:按照“先改造、后劳动”的原则予以分配。
罪犯计考核总的思路是思想分55%,劳动分45%。所以在罪犯出现此种情况时,以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规范四项之和最高者排为上位。如若四项之和相同,以基本规范高者为上位。
问题三、分监区之间、监区这间合并或监狱之间大规模调犯,罪犯的奖励分如何评定?
1、在一个监狱内的分监区之间或监区这间合并。如果可以,当月仍按各自分监区(监区)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进行操作。20日后,以各自的分监区(监区)的名义上报计考汇总表,下月按调整后的新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操作,这样就不存在计考上的混乱。
2、如果20日后必须以调整后的分监区(监区)为单位上报一张计考表的话,如大规模的调犯。合并(调犯)之前,先由合并前(调犯前)的单位移交计考档案和单位的基础分加扣分标准,之后由接收单位仍然按照各自的标准予以考核。20后,对各自的罪犯分别进行基础分排序,然后把两表序号相同者放在同一顺序,进而合并成一张计考表。这时可能出现此种情况:序号相同的两犯处在上、下等级奖励分的拐点,谁为上位,谁为下位?我们可参照“先改造、后劳动”的原则,用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和文明规范四项之和除以劳动规范,百分比大的排在上位。
罪犯计分考核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放在时间的长河里检验。同时它又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的法律解释没跟上之前,我们必须站在尽可能公正、科学的角度进行操作,以维护它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以上的措施有的已超出了监狱的权限,还需要省监狱管理局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或修订规则,以期使之更加完善。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7 号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社会科学研究的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对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是对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凡属重庆籍公民,在市内外、国内外的报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并对推动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促进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繁荣等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普及读物、工具书、古籍整理、地方志书等;

(二)论文类;

(三)研究报告类,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高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坚持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原则为150项,可根据评奖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占比分别为10%、30%和60%。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评奖办)会同市财政、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社会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发展情况,可以对社会科学奖授奖成果总数以及市社会科学奖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从2012年起,逢双年的3月份,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向社会发布开展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第七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类著作;

(二)在国内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发表的社会科学类论文和研究报告等;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类成果,其参评时限以出版时间、刊载时间或结项通知时间为准。

已获得相当于或高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八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译著。译文准确规范,对中国现代化建设和中外文化交流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普及读物。在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五)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六)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七)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或现实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及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个人或组织,可通过市级机关、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各高校的科研主管部门申报;也可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社科联、各社科单位、市级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渠道申报;没有相应机构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直接申报。

第十条 成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主要社科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实行职务任期制,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三分之二,人选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提名,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其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在市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和市社会科学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二条 对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项目,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资格审查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裁定是否纳入评奖范围。

具备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资格的申报成果,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纳入评审。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申报成果的学科组评审由市社科联和市社科评奖办组织评审专家匿名进行。

(一)初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成果,由同行评审专家通讯初评,以实名方式提出一、二、三等奖的建议名单。

(二)外评。对初评提出的一、二等奖成果,差额送请市外社科实力较强的省(市)的同行知名专家以实名方式进行评选。

(三)会评。分学科组召开会议以实名方式对外评的一、二等奖进行评议;对三等奖进行评定。

(四)终评。由评审委员会对一等奖候选成果通过申报者陈述后进行评定;对二等奖通过审阅书面材料进行评定;对三等奖进行认定。

(五)公示。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候选成果,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成果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裁定。

经公示和裁定符合评奖条件的候选成果,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经费,作为专项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各社科单位参照本办法的奖励额度,给予获奖者精神奖励和一比一配套的物质奖励。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要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宣传,不断加大获奖成果的推介和转化力度,进一步展示获奖成果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参评成果系评审人员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个人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的,评审人员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根据本办法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实施的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