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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5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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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粮食局


厦粮行〔2005〕139号
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市粮食局制定了《厦门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粮食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厦门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府〔2005〕31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粮食行政许可行为,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八条、九条;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二十条;

  3、《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粮法〔2004〕253号)。

  三、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数量及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机关申请。

  四、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非法人单位自有资金1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3万元以上。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企业法人单位的仓容量200吨以上;非法人单位的仓容量60吨以上;个体工商户的仓容量30吨以上。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储粮要求。

  3、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没有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有粮油质量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4、具有与收购的品种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企业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应配备专职粮食保管人员;个体工商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粮食保管人员。

  五、申请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仓库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5、质量检测设备清单或委托检测合同;

  6、《厦门市粮食收购企业保管与质检人员登记表》一份;

  7、质检人员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检测的免交);

  8、《福建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查申报(登记)表》二份。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岛内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由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负责受理,岛外企业的申请由所在区域的市粮食局分局业务科负责受理。

  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机关

  市粮食局为最终决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机关。

  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程序

  1、申请人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04〕25号文件的规定,与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签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凭《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告知承诺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正式开展粮食收购业务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进行材料审核,并经实地检查后,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

  九、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承诺时限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经实地检查认为申请人达到告知承诺书规定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进行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粮食收购经营项目。

  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件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决定予以粮食收购资格后,向被许可人颁发国家粮食局统一制作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法律效力

  被许可人被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授予粮食收购资格后,还必须领取经营范围注明有“粮食收购”的《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十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收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不收取费用。

  十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

  《粮食收购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在年审期间,由原发证机关按条件要求,对照原来申请材料和年审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合格证书”,与《粮食收购许可证》合并为粮食收购资格有效证件。

  十四、当事人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机关违法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五、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1、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厦门市豆仔尾路186号六楼

  咨询电话:2223007

  2、市粮食局第一分局业务科:厦门市同安城南工业区粮工大厦

  咨询电话:7025944

  3、市粮食局第二分局业务科:厦门市集美区岑西路127号

  咨询电话:3809589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粮食局监察室:厦门市豆仔尾路186号六楼

  联系电话:2228580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粮食局网站:www.lsj.xm.gov.cn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48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经贸委、国资委,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为完善对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扬州工艺美术集团、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基本分2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产值15分,销售收入30分,实现利税25分,其中利润15分,工业投资30分。
第二类:“双创”“三重”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0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20分,内民资投入20分,外资实际到帐20分,5000万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2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原有企业裂变),每增加1个加计2分(累计奖励不超过10分)。
(2)金茂、亚星集团内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6分、8分和10分,工艺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和6分。
(3)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民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每新增1个注册内民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计3分(包括增资、重组)。
(4)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并有实际到资的工业项目,加计4分(包括重组)。
(5)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竣工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业资产公司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5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工艺集团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计4分。
(6)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4分,两项同时获得加计6分;
(7)当年每新增1个“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4分;每新增一个省级“一站两中心”,加计2分;
(8)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4分,每新增1个省级高新企业加计2分;
(9)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指标得分×60%)+(“双创”“三重”工作得分×4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集团(资产公司),分别颁发相应等级奖状一张,奖金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有所增加,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另颁发金质奖牌一块,奖励对象为企业董事长。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年薪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实施。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参照《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财政部
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国务院确定新建10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简称项目,下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总结已建25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新建10
0亿公斤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简称粮库建设资金,下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00亿公斤新建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9〕50号)、《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等文件的规定,确保国家粮库建设国债专项资金不被截留、挤占、挪用。
二、粮库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统一专户存储和专人管理的制度。国家粮食局、有关省(区、市)粮库建设办公室(简称建库办,下同)、粮库项目建设单位,都应按照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当地的中国建设银行开设151专门账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办理
粮库建设资金的具体拨付手续,专款专用。新建100亿公斤粮库建设资金必须与已建250亿公斤粮库建设资金分别设立专户、分别管理、单独核算,资金不得混用。粮库建设资金专户应指定熟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同志专职负责管理。
三、粮库建设资金实行统一包干责任制和分级拨付的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包干建设的要求,严格按建设用途使用资金,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格将建设成本控制在概算内。项目概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概算的,须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手续的超概算投
资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结余部分按财基字〔1998〕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按照100亿公斤粮库建设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项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分批拨付给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按照省(区、市)建库办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用款申请,及时将建设资金拨付省(区、市)建库办,并督促省(区、市)建库办保证资金按项目的建设进
度及时足额拨付到粮库项目建设单位。
四、有关费用的取费标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00亿公斤粮库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继续执行《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04号)规定;工程勘察费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0.5%计取;工程设计费按项目概算工
程费1.5%计取,其中总体设计费为1.2%,通用设计费为0.3%;工程监理费按项目概算工程费的1.6%计取,支付方式由省(区、市)建库办从项目点上收后集中支付。其他费用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根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拟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及少数试点省份的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在上述办法出台前,100亿公斤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六、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部门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概预算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资金是否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
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资金是否被用于建设娱乐设施、购置小汽车和手持电话,是否用于兴建办公楼等非生产性的附属设施等等。检查监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用于规划以外的开支;
(六)财会机构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月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对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国家粮食局按月将粮库建设资金使用的全国汇总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下达各地的资金拨付计划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各地粮库建设办公室要按月将本地区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到项目单位进行调查,对本地的粮库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对于违反粮库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要按照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七、粮库建设资金实行项目概算、预(结)算、决算审核制度。凡使用粮库建设资金的项目,其概、预算在审批之后应同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粮库项目进行概、预算审查。项目竣工后,财政部将统一组织对粮库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八、国家粮食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100亿公斤新建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2000年8月4日